(壹)分檔減繳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費款所屬期2019年、2020年、2021年),對殘保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
(二)小微企業免征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費款所屬期2019年、2020年、2021年),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征繳相關政策
(壹)勞務派遣安置殘疾人就業政策
用工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壹致後,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壹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最高限額規定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算繳納殘保金。費款所屬期2021年的殘保金,使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2020年北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2倍作為上限指標。補繳費款按照補繳年度相應政策執行。
政策依據:
1.《關於印發
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
2.《財政部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3.《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
的通知》(京財稅〔2019〕1333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石景山區稅務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