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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濟南天橋區的壹家外資公司。9月份多扣了稅應該向什麽部門申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2011年9月7日給出的說明“問:根據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2011年9月7日起,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表。實際上,

答: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通過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關於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並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了46號公告及政策解讀稿。

根據稅法和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按照新稅法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但納稅人在2011年9月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是否在2011年9月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按舊稅法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

問:能舉個例子嗎?

答:比如8月份,某公司給員工發工資,代扣代繳稅款。無論哪個月發放工資薪金,都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單位9月份發工資,代扣代繳稅款。無論哪個月發放工資薪金,都適用新個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有些單位,工資應該8月底發,卻故意拖到9月初。同時,當月工資要在9月底發放。根據稅法規定,兩次發放的工資應合並計算,統壹扣除3500元。同時應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金,余額按新稅率表計算繳納。"

可以看出,9月份發的工資,無論哪個月,都是按照3500元的新標準扣除的。單位仍代扣代繳2000元的,由各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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