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發布紅色通知:
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銷售退回、發票有誤等。,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銷售部分退貨並發生銷售折扣的,由買方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申請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不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本申請表壹式兩份,第壹份由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保存。
《申請表》應加蓋壹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對壹般納稅人填寫的申請表進行審核後,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附件4)。通知應與申請表壹壹對應。
第十七條本通知壹式三份:第壹份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份副本由買方送交賣方留存;第三份由買方保留。
通知書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的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裝訂成冊,並按專用發票保管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買方必須將通知中所列的增值稅金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臨時轉出。未從增值稅稅額中扣除的,可計入當期進項稅額。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聯壹起作為記賬憑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轉出。
第十九條賣方憑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負輸出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壹壹對應。
第二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視為本規定所稱的無效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指在納稅申報前用IC卡或IC卡和軟盤復制開票數據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