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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處理免稅是否合理,增值稅如何計算繳納?

某集團公司有壹座汙水處理廠(壹般納稅人),為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提供汙水處理服務,同時也處理周邊單位和居民排放的汙水。處理後的汙水達到《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的技術要求。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按照當地汙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和用水量向汙水處理廠繳納汙水處理費。各地單位和居民按照當地汙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用水量繳納水費,由自來水公司代收,然後由政府部門將汙水處理費撥付給汙水處理廠。從2005年7月1日起,汙水處理廠主管稅務機關收取的汙水處理費應全部實行先繳增值稅後返70%的政策。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是否合理,汙水處理廠取得的汙水處理費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汙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第八條規定,向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排放汙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繳納汙水處理費。向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排放汙水、廢水並已繳納汙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汙費。

第二十三條規定,繳入國庫的汙水處理費和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服務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給提供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服務的單位。

服務費應覆蓋合理的服務成本,並使服務單位合理受益。

服務費根據合同約定的汙水處理、汙泥處理處置、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等服務質量和數量確定。

第二十四條規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後,與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服務範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準和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因此,我國汙水處理費主要有三種。第壹種是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委托的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汙水處理費。第二種是部分企業和個人對生產或生活汙水集中處理收取的汙水處理費。第三種是政府委托企業或企業與政府簽訂協議,專門進行生產生活汙水的處理,然後政府將汙水處理費財政撥付給企業。

汙水處理廠通過第二種和第三種方式獲得汙水處理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汙水處理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97號),為切實加強和改善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汙染防治,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加快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 節水和水汙染防治(國發[2000]36號)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上述汙水處理費以前未征稅的壹律不再征收。

因此,自2006年7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委托的水廠(公司)收取的汙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雖然國發[2000]36號文規定“各地收取的汙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但財稅[2006 54 38+0]97號文旨在對自來水公司收取的汙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供水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汙水處理費屬於價外費用,但根據財稅[2006 54 38+0]97號文的規定,可以免征增值稅,本汙水處理廠由政府劃撥的汙水處理費不屬於隨水費收取的汙水處理費,財稅[2006 54 38+0]97號文件的免稅規定為

汙水處理廠獲得的政府部門劃撥的汙水處理費屬於政府購買的服務模式,即政府與汙水處理廠簽訂合同,由汙水處理廠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汙水處理,政府根據汙水處理能力向汙水處理廠支付汙水處理費,汙水處理廠獲得政府撥款,不適用上述政策規定。其獲得的汙水處理費與向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收取的汙水處理費相同。原則上還是屬於加工服務,應該征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納稅人執行汙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自2009年起,

但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8號)“企業從事汙水處理服務,處理後的汙水符合《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65438)。汙水處理廠從事汙水處理服務,可享受按需退還70%增值稅的政策。

因此,政府撥付的汙水處理費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收取的汙水處理費,自2015年7月1日起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

汙水處理廠可向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政府部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稅率為17%。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取得的專用發票可按規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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