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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車承運平臺的稅收風險

網絡貨運企業:註意同時滿足交通和稅務監管要求

2021年12月31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延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公告》(交運規〔2021〕7號),將《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效期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作為規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簡稱“網絡貨運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規範性文件,《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就廣受關註。近期,筆者在梳理網絡貨運企業涉稅風險時,發現該行業企業有壹個比較突出的***性問題,那就是不能很好地兼顧交通部門和稅務部門的監管要求。

網絡貨運企業的特別之處

交通運輸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有1968家網絡貨運企業(含分公司),整合社會零散運力360萬輛、駕駛員390萬人。2021年完成運單量6912萬單,是2020年的倍。和傳統的運輸企業相比,網絡貨運企業有壹些特別之處。

網絡貨運企業又稱無車承運企業,相關主體雖然沒有實體運輸車輛,但仍然承接貨物運輸服務。這類主體是貨車主與托運人溝通的“橋梁”。在“互聯網+”概念被引入物流行業後,車貨匹配平臺開始湧現,而後發展成網絡貨運企業,規模化整合零散運輸工具(個人貨車),有效匹配貨物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供求關系,提升貨運物流的組織效率和規模效應。

具體來說,網絡貨運企業不只是普通的供需對接互聯網平臺,其主體業務還包括向托運人承諾全流程的運輸服務,即“無車承運”;不同於壹般的物流輔助類貨運場站服務企業,網絡貨運企業提供的是集互聯網供求對接、運輸承攬、在線派單、全程跟蹤等於壹體的綜合運輸平臺服務;不同於傳統貨物運輸企業,網絡貨運企業可以承攬的運輸服務不受企業擁有的運輸工具及運力限制,而是取決於平臺上註冊登記的車輛可以覆蓋的運輸範圍,這促使網絡貨運企業實際承攬的運輸服務具有壹定的隨機性、分散性和靈活性。

行業稅收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為規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2019年底,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絡貨運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應具備的軟硬件條件,應滿足的交通部門監管要求,以及合規進行財稅處理等方面內容。

實踐中,實際承運人通常為自然人車主,其向托運人開具發票存在壹定困難。壹般情況下,自然人僅能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很不方便。加之開票地點不確定,發票傳遞成本較高,托運人往往很難拿到合規發票。

為解決上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明確納入試點的網絡貨運企業,可以為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代辦相關涉稅事項。這樣,網絡貨運企業客戶拿不到發票的問題就得到了妥善解決。同時,該文件還對網絡貨運企業的涉稅管理提出了相應要求。

交通部門有明確監管要求

網絡貨運企業滿足了交通部門監管要求,才能認定其屬於網絡貨運企業,進而適用相關的稅收政策。筆者發現,雖然《暫行辦法》已經實施2年多,但實務中壹些網絡貨運企業未能滿足交通部門的監管要求,主要體現在運營硬件、業務實際以及資質等方面。

從字面上來看,網絡貨運企業離不開互聯網。《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要求,並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也就是說,網絡貨運企業應擁有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該平臺須具備線上預約、管理、派單、追蹤等功能,以便於做好供需雙方或各方的信息交互。同時,網絡貨運企業需要結合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平臺運輸車輛的GPS硬件進行聯網管理,通過APP定位功能對網絡運輸的實際承運人進行綁定,以實現對平臺訂單的全程跟蹤記錄。網絡貨運企業也離不開真實的運輸業務。在開展運輸業務前,網絡貨運企業需要審核平臺內實際承運主體的資格,即承運車輛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且須做到入網車輛資質合規,人車壹致。做好合規準備後,網絡貨運企業可按規定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需要註意的是,《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為網絡貨運。

謹慎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些企業未能滿足稅務監管要求,可能會面臨稅務風險。稅總函〔2019〕405號文件第壹條規定,網絡貨運企業可代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對象,應該在網絡貨運企業平臺上註冊為會員,且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並取得《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證》。同時,代開對象還須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並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需要說明的是,以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證》。值得註意的是,代開發票的客體,應為網絡貨運企業實際承攬的貨運服務。同時,網絡貨運企業應與會員簽署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需要註意的是,該協議有範本可參考,具體由各省稅務局制定。網絡貨運企業可關註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部門的具體規定。在開具發票時,網絡貨運企業應使用自有的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需要說明的是,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服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壹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壹存儲,以備核查。開具發票後,網絡貨運企業還需進行合規申報。稅總函〔2019〕405號文件規定,網絡貨運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其按月代會員向網絡貨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並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值得註意的是,網絡貨運企業需要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的具體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近年來,稅務部門通過精準畫像,全面強化票據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對虛開增值稅發票、虛構不具合理商業目的等事項,全面加強監管。鑒於此,網絡貨運企業應建立有效的內控管理,如定期比對發票代開及稅款扣繳業務的準確性;定期掃描識別平臺登記主體業務量同比、環比異常情況;定期對大額結算的上下遊主體進行數據合理性分析等。

用充足資料證明稅務處理合規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行業屬於新興行業,網絡貨運企業存在發展進度快、業務增長迅速等特點。同時,該行業以網絡平臺為載體,持續運營並記錄著交易各方的全面運營數據,交易數據量大,備齊交易資料十分重要。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推進,稅務部門正在持續還權還責於納稅人。這就要求網絡貨運企業重點關註實際財稅及業務檔案管理,做好相關賬簿、資質、運營數據、經營及收支憑證等資料的全面留存備查。

在資質資料方面,網絡貨運企業應在平臺上對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信息進行登記及核對,並留存有效證件的掃描件,如承運人營業執照、身份證、駕駛員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等。

在業務合同方面,網絡貨運企業應按相關政策要求,分別與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保存時間自簽訂之日起,應不少於3年。在經營數據方面,由於網絡貨運企業可以為實際承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用於進項稅額抵扣,為了保障交易的真實性,網絡貨運企業應完整記錄、核對實際承運人、托運人的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包括訂單日誌、網上交易日誌、款項結算、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行駛軌跡數據等。相關信息留存時間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3年。在核算及涉稅資料管理方面,網絡貨運企業和實際承運人均應準確做好業務核算(並留存相關財稅證據),同時依法履行納稅或扣繳義務,相關涉稅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在發票開具與管理方面,網絡貨運企業與實際承運人均需要對其實際承接的運輸服務業務,留存必要的資金支付信息、發票開具及稅款繳納憑證、發票業務對應的真實物流信息證據等相關資料,確保網絡貨運企業與實際承運人在實際接受質詢或檢查環節,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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