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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國有非住宅房地產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國有非住宅房地產管理,維護城市國有非住宅房地產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經營城市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鞍山市城市房地產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非住宅房地產,是指下列非住宅房地產:

(壹)國家、省、市直接或間接投資的;

(二)建在住宅區內的配套費(包括底層管理的住宅樓);

(三)由市政府分配給各期使用單位,用於自辦、自用、自修;

(四)市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建設和購置;

(五)市政府各時期接管的各類非住宅房地產和其他應納入管理的非住宅房地產。第三條凡使用國有非住宅房地產、從事國有非住宅房地產交易、實施國有非住宅房地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鞍山市房產局是本市國有非住宅房地產的行政主管部門。鞍山市國有非住宅房地產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國有非住宅房地產的管理,指導鞍山市國有房地產經營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經營公司”)對全市國有非住宅房地產實施管理。

財政、物價、國資、審計、監察、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國有非住宅房地產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條國有非住宅房地產屬於國家財產,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表國家進行所有權登記。經市政府批準,將國有非住宅房地產劃撥給運營公司,由運營公司行使所有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第六條固有非住宅房地產的使用實行租賃制度。申請租賃使用國有非住宅房地產的,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條件。申請人必須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並與運營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國有非住宅房地產使用證。第七條國有非住宅房地產租賃合同期限壹般不超過三年。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原使用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租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與經營公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期滿後,房屋原使用人未申請續租的,視為放棄續租權。第八條國有非住宅房地產安全管理應符合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使用人有義務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運營公司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對已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國有非住宅房地產,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加固維修。在危險排除之前,這所房子不得使用。

不同房產相鄰的國有非住宅房地產的使用,應當按照有利使用、協商壹致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固有非住宅房地產的使用者必須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使用權,不得故意損壞房屋,不得利用房屋進行損害他人利益、擾亂公共秩序、破壞環境等違法行為,不得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利用房屋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第十條國家機關、團體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地產,不得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使用其他國有非住宅房地產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憑有關資料和經營公司的初審意見,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改變房屋用途臨時使用證》。房屋變更後,收取約定的租金。第十壹條國有非住宅房地產使用者需要改變房屋結構,不涉及拆除房屋內外承重墻體等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增加荷載的,必須經運營公司批準。

改變房屋結構涉及拆除房屋內外承重墻等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增加荷載的,應當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並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二條國有非住宅房地產使用者改建、擴建房屋,必須先征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國有非住宅房地產搬遷的,應當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搬遷改造協議;沒有拆遷安置協議的,任何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三條對納入運營公司的國有非住宅房地產,運營公司可以采取融資抵押、置換、擔保、改造開發、投資合作等方式進行經營。

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空置的國有非住宅房地產可以通過拍賣、租賃、轉讓、合作等方式由運營公司經營。第十四條機關、團體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得轉租其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地產。國有非住宅房地產的其他使用者,經經營公司同意,可以將其使用的國有非住宅房地產全部或者部分轉租。需要轉租時,雙方提供相關資料,運營公司與轉租人和新承租人簽訂三方租賃合同,新承租人支付轉租約定租金。轉租合同的期限不能超過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出借、承包、聯營等行為應視為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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