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計算口徑
以各參保單位職工2020.02-2021.01間的月平均申報工資(其中,2021年1至6月新增參保人員,按1至4月的申報工資、5至6月的繳費工資,以實際參保繳費月數取平均數),“封頂保底”後作為今年7月至明年6月的月繳費基數。
二、基數核實及調整辦法
(壹)基數核實。7月份社會保險費核定後,本單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可登錄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至“單位中心-單位信息-參保信息-人員繳費基數”欄核實。醫療、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可登錄無錫市醫療保障局“無錫市醫保網上服務大廳”(https://218.90.158.61)至“職工管理-職工基數調整”欄核實。
(二)基數調整。上調:基本養老保險、工傷、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在“網上辦事服務大廳”至“單位辦事-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繳費基數調整(上調)”欄中調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在“無錫市醫保網上服務大廳”至“職工管理-職工基數調整”欄中調整。下調:需攜帶工資發放證明材料,至所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辦事處窗口,分別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