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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車船稅繳納常見問題解答有哪些

首先,有些車輛是在月底購買的。我們應該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車船稅如何計算繳納?

答: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的月份,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月份為準。例如,如果車輛的發票日期為2012年12月28日,車輛登記日期為2013年1月5日,則車輛的納稅義務將發生在2012年12月。購買新車船,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月起,按月計算購買年度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是年度應納稅額除以應納稅月份的12倍。車船稅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繳納。

例1:納稅人於2012年12月28日購買1.6升排氣量的汽車,取得當日開具的發票,2012年該車應繳納的車船稅為30元(360÷12·倍;1),並應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逾期不繳納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萬分之五。

例2:納稅人於2012年2月10日購買1.0升排氣汽車並於當日取得發票,車輛登記日期為2012年3月5日,該車納稅義務發生在2012年2月,2012年應繳納車船稅165元(180÷12×11)。

二、在我市註冊的車輛異地購買交通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征繳車船稅後,還需要在我市繳納車船稅嗎?

答: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如果納稅人由車輛未登記地的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並能提供有效的完稅證明,則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所以,如果車輛已經在異地全額征收繳納了車船稅,在我市就不用再繳納了。

三、在同壹納稅年度內,已繳納車船稅進行轉讓的,如何處理?

答:在同壹納稅年度內,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辦理過戶、轉移的,不再補稅或退稅。

4.完稅車輛、船舶被盜、報廢、滅失如何處理?

回答;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已納稅的車船被盜、報廢或者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持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從被盜、報廢或者滅失當月起至納稅年度終了止的退稅。已退還的被盜、被搶車輛、船舶被追回的,納稅人應當自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之月起計算繳納車輛、船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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