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條列: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因此,贈與房產的領受人是需要全額繳納契稅的。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國稅發(2006)144號] 中第壹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贈與房產的契稅是全額征收的,即由受領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
契稅稅率:
契稅實行3% ~5%的幅度稅率。實行幅度稅率是考慮到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各地經濟差別較大的實際情況。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稅率規定範圍內,按照該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
征稅對象: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壹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註意過戶與否是壹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