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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舉報偷稅漏稅獎勵制度

您好!根據《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令第18號)的規定,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後,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

(壹)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獎勵:

(壹)匿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二)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采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四)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檢舉前已經向稅務機關報告其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檢舉的;

(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可通過電話、郵寄信件、網上涉稅案件舉報等方式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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