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說明
壹、報告期及提交的材料
1.備案時限:原則上,征收審計賬的中小企業應在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備案,其他企業應在2009年4月15日前完成年度備案。小型微利企業,未在2009年3月31之前完成年度申報的,2009年第壹季度申報時不能享受此項稅收優惠。申請所得稅減免備案、稅前扣除審批等的企業。應在收到國稅機關的批復或通知後進行年度申報,但申報期限不得超過2009年4月30日。
2.提交材料:納稅人申報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紙質材料:
(1)年度納稅申報表(其中附件12需提交的對象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內資企業中的上市公司、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跨國交易中有關聯業務的企業、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的內資企業);
(二)會計報表;
(三)稅務機關核準備案確認通知書;
(4)中介機構審計(驗證)報告,應提交:①所有實行匯總納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內資上市公司和內資總機構納稅人,應附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會計審計報告或稅務驗證報告;(2)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附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納稅申報核查報告及相關收入、成本調整計算表;(3)年應納所得稅654.38+0萬元以上的內資企業、年應納所得稅300萬元以上的外資企業、有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所得稅驗資報告的虧損企業;④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自願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稅務鑒證報告。
(5)其他信息:
(壹)工資薪金:工資計提標準、支付渠道、年度計提和支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情況的說明;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明細科目(稅務驗證報告除外)。
②存貨計價方法的變化。
(3)符合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條件,但2008年尚未進入獲利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大於“0”)的企業,應從2008年起計算優惠期,並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關於其經營情況、生產的產品、預計獲利年度和優惠待遇的書面申請。
(四)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應提交書面說明,包括:貸款人名稱、所在國、貸款金額、幣種、利率、貸款期限、年利息計提及計算過程、利息支付情況、境外利息是否已繳納代扣所得稅、同期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率水平、企業是否需要納稅及調整金額等。
(5)總機構向省級分支機構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及分配表。
申請代理申報的企業向大公稅務師事務所及各代理機構提交上述資料,事務所統壹向各管理部門提交資料;自行網上申請的企業,將上述資料直接提交給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