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國有企業的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
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4號)第壹條的規定,
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並隨工資薪金壹並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壹條的規定,可視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費用,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費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稅前扣除。
違約金稅前扣除標準是多少?
目前違約金的稅前扣除標準應以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為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2)企業所得稅;(3)稅收滯納金;(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4 63號文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註釋:納稅調整項目清單註釋:第19行,罰款、罰沒財物損失:第1列,“帳內金額”,填寫納稅人當期損益中包含的罰款、罰金、罰沒財物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根據上述文件,企業要對遇到罰款和罰金時發生的業務進行詳細的判斷,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行政罰款,大多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具有較強的合法性和強制性,如工商登記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對企業的罰款。這種罰款是不可扣除的。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前增加。另壹類是經營違約金,主要根據經濟合同或行業慣例,對企業經營活動中的違約行為進行處罰,如違約金、銀行罰息、訴訟費等。這種罰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增加。即本合同的違約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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