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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蔡甸經濟開發區優惠投資政策

鼓勵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企業。

(壹)外商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最高可達35%。

(二)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儀器設備,經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可以加速折舊,折舊費用全部留給企業作為更新改造資金。

(三)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在法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可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減半征收的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外商投資出口企業在法定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出口產品產值達到本企業當年產品產值50%以上或出口額1萬美元以上的,可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後企業繳納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

(四)外商投資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可減半繳納土地出讓金(不含土地費用)。

鼓勵外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1)對投資能源、交通、港口建設,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15%;經營期在15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采取先征後返的辦法,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五年可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外國投資者將從上述經營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

(二)經稅務機關批準,對新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交通、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建設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和其他營業性收費實行先征後返,在企業投資回收期內按規定比例返還營業稅。

(三)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在基礎設施沿線或指定區域設立配套綜合治理項目,開發建設用地地價參照基準地價確定。

(四)鼓勵外商購買已建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礎設施的部分股權或壹定期限的經營權。凡購買25%以上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蔡甸區鼓勵投資的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鼓勵外商投資、發展外商投資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以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優惠政策。

2.在依法納稅並享受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規定的優惠政策的同壹區,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產業規模大、市場前景好的企業,通過自納稅和獲利年度起設立的“企業發展基金”給予資金支持。

3.土地利用:客商來區投資,區內可提供水、電、路、通訊、場地平整的土地,可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自由選擇土地。采用土地出讓方式的,可根據項目不同情況靈活約定土地使用年限和支付方式。根據項目或企業的不同情況,土地出讓價格按低於實際開發成本20%-40%給予優惠。

4.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超過10年的,實行“兩免三減”。“兩免三減”期滿後,先進技術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企業當年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值的50%或出口額在654.38美元+0萬美元以上的,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不低於654.38+00%)。

5.對外商投資企業,其項目屬於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投資回收期長的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經稅務機關批準,經營期超過15年的從事農、林、牧、養殖業的投資企業,可采取先征後返的辦法,第壹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7.對從事農業綜合開發和創匯農業的投資企業,可采取先收後返的方式,享受3年內免征資源稅、農業稅和土地使用費5-10年的優惠待遇。

蔡甸區鼓勵國內外客商投資和招商引資辦法

蔡甸區鼓勵境內外客商投資的辦法第壹條為鼓勵中介機構介紹境內外客商到蔡甸區投資,促進當地經濟跨越式發展,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介人,是指經投資者確認,幫助客商聯系我區投資單位,最終促成投資的直接引薦人。中介可以是1個人,1單位,也可以是幾個個人或單位。兩人或兩人以上通過牽線介紹相同兩個項目的,可同時認定為投資中介機構,按照1人的份額計算獎金,獎金的分配比例由中介機構自行決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客商的直接投資和捐贈,不包括貸款、借款、證券融資和融資租賃。

第四條引薦外商投資農業、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物流等項目,引薦世界500強企業來我區投資的,獎金按實際出資額的0.5%計算(按出資當日匯率折算成人民幣,下同);引薦外商投資教育、衛生、金融、保險、旅遊、中介服務等項目,按實際出資額的4‰計算獎金;引薦外商投資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和商業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3‰計算獎金;引薦外商投資其他項目的,獎金按實際投資額的2‰計算。

第五條引薦國內客商來我區投資農業、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物流等項目的,獎金按實際到位外資金額的4.5 ‰計算;引薦國內商人投資健康、金融、保險、旅遊、中介服務、商貿等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3.5 ‰計算獎金;引薦國內商人投資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以土地抵投資的,根據土地用途按上述比例計算獎金;對引進世界500強和國內100強企業來我區投資的,按壹事壹議的原則給予獎勵。

第六條外商實際投資額654.38+00萬美元以上(含654.38+00萬美元)的項目,中介人應向武漢市招商局辦理申報登記手續;推薦其他項目的中介機構到蔡甸區招商局辦理登記申報手續。辦理登記申報手續時,

應提交以下相關文本:

(壹)投資單位對中介機構的確認證明;

(二)中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單位證明;

(3)中介機構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單位的,還應提交獎金分配的共同協商意見。

第七條為營造人人招商的良好氛圍,考慮到中介人的身份,中介人獎金的具體分配方式如下:

(壹)中介為蔡甸區外人員,獎金完全由個人支配;

(二)中介是蔡甸區普通職工,獎金完全由個人支配;

(三)中介人為蔡甸區區領導的,獎金30%歸個人,70%歸單位;

(四)中介人為蔡甸區科級領導的,獎金40%歸個人,60%歸單位;

(五)中介人為開發區專業招商人員的,獎金20%歸個人,80%歸單位;

(六)中介人為開發區非專業招商人員的,獎金50%歸個人,50%歸單位。

第八條招商局蔡甸區受理中介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兌現獎金承諾。

第九條若中介人度假村弄虛作假,招商局蔡甸區有權拒絕支付中介人獎金。

第十條本辦法由蔡甸區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凡原區級文件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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