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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建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市***建、***管、***用,以市為主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開發區是非行政區域,地處東湖、關山壹帶,跨洪山區、武昌區、武昌縣部分地區。第三條 開發區重點發展通信、生物工程、電子信息、激光、新材料和機電壹體化等高新技術產業。其主要任務是:

(壹)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科研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

(二)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三)引進高新技術、資金和現代化管理方式,促進經濟技術合作,發展外向型經濟。

(四)促使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結合,推進生產、教學、科研壹體化;

(五)引進、培訓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所需各類人才;

(六)推進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和運行機制,建立開發區新型經濟行政管理體制。第四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教學科研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投資或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科研機構,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咨詢等活動。第五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開發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和武漢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為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與經營環境。

開發區應支持所在區、縣發展經濟,發展社會事業。第六條 投資、經營者可以依法取得開發區科技工業園區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或其他經營活動,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第七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工會活動。第八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武漢市地方性法規的保護。第九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武漢市的地方性法規。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第十條 武漢市人民政府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對開發區實行統壹管理:

(壹)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二)按照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的原則和要求,制定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協同城市規劃部門編制開發區發展規劃和計劃,報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委托的權限審批開發區高新技術投資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管理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

(四)審批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建設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項目;

(五)統壹規劃與管理開發區科技工業園,負責園區內土地征用、開發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和建設項目的審批與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開發區的財政、稅務、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工商和技術監督等事務;

(七)負責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統計工作;

(八)按規定權限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處理或協助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業;

(九)保障開發區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十)武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 武漢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對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進行指導,負責開發區“火炬”項目的審批和申報工作,委托開發區管委會審批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並實施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武漢市財政、稅務、工商、勞動、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在開發區管委會和上級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行政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應規範辦事程序,嚴守辦事紀律,提高辦事效率,為開發區企業提供優良服務。第十三條 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市分行批準,可以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外匯管理部門在開發區可以設立派出機構。上述機構應辦理有關業務,為開發區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海關、商檢等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開發區設立機構,直接辦理有關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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