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壹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壹)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3號)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五條第壹項‘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中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安置殘疾人單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殘疾人,與其簽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該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