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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殘疾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安置殘疾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2、殘疾人員的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準,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五含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百分之十未達到百分之三十五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4、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五含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減免規費的內容:

1、凡殘疾人本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規模較小的,登記費、個協會費、管理費減半收取,規模較大,雇用幫手的,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百分之九十收取,個協會費適當收取;

2、經核實,確屬家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各所報請局裏同意後,可免收登記費、會費和管理費;

3、獨資企業、合資企業中的殘疾人就業人員達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按福利企業對待,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4、殘疾人領辦獨資企業、合資企業的,登記費減半收取;

5、凡殘疾人本人從事圖書、電子遊戲、歌舞廳、臺球、錄相、影碟出租等經營,規模較小的,管理費免收,規模較大,雇用幫手的,殘疾就業人員達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百分之五十收取。

綜上所述,企業可以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以及支付給殘疾人工資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加計扣除。要嚴格按照國家安置殘疾人企業的相關政策進行優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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