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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11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壹、《武漢市消火栓管理規定》

第壹條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刪除第五條第二款:“城市建設中確需遷移或者拆除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市公安消防部門和供水部門申請,經批準。”

刪除第六條第壹款:“未經供水部門批準,不得開啟消火栓用水。特殊情況下,確需開啟消火栓取水的,應當事先向供水部門申請批準,並報市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二、《武漢市舊貨業治安管理條例》

刪除第六條中的“向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刪除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經營舊貨業的,由公安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負責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刪除:“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年審、變更手續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責令限期補發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刪除第十五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刪去第十六條中的“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刪除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吊銷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同時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三、《武漢市搬運裝卸管理辦法》

刪除第九條第壹款:“港口、鐵路部門以外的搬運裝卸單位進入港口、車站從事搬運裝卸作業(裝卸火車、船舶除外),應當經搬運裝卸管理機構批準”。四、《武漢市血吸蟲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市外疫區人員進入本市疫區經商或工作時,必須接受當地血防機構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的檢查,並取得調查處理證明。本市以外疫區的牲畜進入本市交易時,必須經輸入地畜牧獸醫部門檢查批準後,方可進行交易。修改為“市外疫區人員進入本市經營、工作,或者市外疫區牲畜進入本市交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五、《武漢市保安服務業管理辦法》

刪去第四條:“設立保安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報經公安機關批準,並經工商、稅務管理部門登記。單位內部設立保安隊和部門,應當向市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刪去第二十條:“生產、銷售保安設備、制服和標誌,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

刪除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經公安機關批準設立保安公司,或者保安隊伍、部門對外提供保安服務,或者未經批準生產、銷售保安器材、制服、標誌的,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省人大常委會規定的罰款限額;(二)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擅自設立保安隊或者部門的,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聘用保安隊或者部門負責人的,或者聘用無保安執業證書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刪除:“保安服務業未經批準,保安隊和部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六、《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刪除:“房屋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房屋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完成審核,對審核合格的,發給房屋租賃證。”。出租房屋,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還應按《武漢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辦理相關手續。房屋租賃證每年審驗壹次。嚴禁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房屋租賃證》。七、《武漢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辦法》

刪除第十條:“從事機動車輛清洗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經營前分別向市容環境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加油站在取得經營許可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經營機動車清洗業務。操作證每兩年復審壹次。”

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清洗業務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八、《武漢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刪除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武漢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從事生活垃圾處理和水域生活垃圾清運、收集、跨區域運輸的,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九條“單位處理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並在指定的地點存放和處理。生活垃圾不得用於填湖、填塘”修改為“單位處理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在指定地點存放、處理,不得用於填湖、填塘。”

刪除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未經批準從事生活垃圾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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