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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數量和運營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本市網約車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網約車平臺、車輛、駕駛員的行政許可。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許可證發放以及網約車日常運營監管、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工作,並接受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工商、質監、網信、通信、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許可條件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的法人企業,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按照相關要求配備服務質量和安全監管、投訴處理等管理人員,具有在本市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信息服務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在本市登記註冊,且車輛初次註冊日期距申請時未滿3年;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車輛尾氣排放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

(四)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運營設備;

(五)燃油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mm,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車輛的,軸距不小於2650mm,功率不小於90kw,其中純電動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裏程不小於200km,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裏程不小於50km;

(六)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七)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其他巡遊客運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約車;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C1及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違法違規駕駛車輛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章 許可程序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表;

(二)投資人、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企業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包括: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及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文本,與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議文本;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對網約車經營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發放有效期為6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對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並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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