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其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區的生育保險事務。
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地稅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生育保險相關的工作。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的其他資金構成。第七條 用人單位每月按照本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7%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需繳費。
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 的,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 計算;高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00% 的,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00% 計算;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第八條 生育保險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職工建立繳費記錄。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第十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且用人單位連續為其繳費滿6個月以上。第十壹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於支付下列費用:
(壹)生育津貼;
(二)護理假津貼;
(三)生育醫療費用;
(四)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五)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在下列產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壹)正常生育的,產假為 90 日;難產的,增加 15 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增加 15 日;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 30 日。
(二)妊娠不滿 12 周流產的,產假為 30 日;妊娠滿 12 周不滿28 周流(引)產的,產假為 45 日;妊娠滿 28 周以上引產的,產假為90 日。第十三條 男職工配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10日的護理假津貼。第十四條 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上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日計算。男職工護理假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壹個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日計算。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護理假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於職工在生育、產假、護理假期間內應當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撥付的費用低於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差額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足;高於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結余歸入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由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其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另行結算。第十六條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定額標準支付(具體支付標準附後)。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所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產後訪視費。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流(引)產、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