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上壹個稱呼是國家幹部。
國家幹部是指為黨從事政治、文化、經濟活動等方面的工作人員和軍隊排以上的軍政人員。中國***產黨獲取政權以後,繼續沿用、強化和擴大了這壹歷史概念,在國家公職人員不斷發展分化的過程中,幹部的範圍越來越廣。
隨著《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公司法》《勞動法》的頒布實施,自1995年《勞動法》實施後,政府和企業的職能分開,原來各級各類領導人員、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作人員都被《公務員法》規範為國家公務員。而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都被《勞動法》規範為合同制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原來事業單位的記者、編輯、教師有的歸入公務人員,有的歸入技術人員。而警察、法官、稅務員、工商人員被歸入公務員。銀行職員、文藝工作者等歸入合同制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幹部的概念已經進入歷史。
國家公務員職務與級別對應關系
(壹)國務院總理:壹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壹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壹)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