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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繳納出資的責任。

1,違約責任。這意味著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記載的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此要求繳納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將承擔違約責任。2.連帶責任。即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之所以規定上述兩種法律責任,主要是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封閉的,股東之間要相互負責,也要對公司負責。再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構成更為復雜。不像單純以貨幣出資,不會有區別。但以實物出資的,由於評估定價不準確、欺詐等因素,實際價值可能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當然,出資的股東首先要承擔責任,其他股東也有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在現實生活中,這種連帶責任具體表現為,出資股東無力補足差額的,其他連帶股東應當補足差額。股東未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繳納出資,應承擔三種責任:壹是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壹)內部責任:壹是補足對公司的出資;第二,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三,限制股東權利,比如只能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紅,可以行使表決權。當股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二)對外負債不足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實出資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二是行政責任,因出資不足而面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三是刑事責任,因其出資不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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