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取得外經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必須辦理退稅登記:
根據國稅發[2002]11號文件規定:企業應在取得外經貿進出口經營權後30日內辦理稅務退稅登記。
根據國稅發[2005]51號文件規定:沒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其他企業出口自產或視同自產貨物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走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⒉退稅登記辦理方法:
⑴填寫完整並加蓋公章和法人章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壹份。
⑵主管國稅局出具的《稅務機關確認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明細表》(無生產能力的外貿企業不需此項)。
⑶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壹份復印件。
⑷工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壹份復印件。
⑸國稅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壹份復印件。
⑹國稅局核發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證明》或《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原件及壹份復印件(小規模納稅人不需此項)。
⑺海關核發的自理報關單位《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壹份復印件(辦理臨時退稅認定不需此項)。
⑻外經貿局核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壹份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可無此表,但應提供《批準證書》)。
⑼人民銀行核發的人民幣基本戶《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壹份復印件。
(壹)根據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規定,可延期申報的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2>;因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3>;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出口企業有上述情形之壹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二)國稅發[2004]64號文件規定:逾期不申報有特殊原因的,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申報,否則不再受理該筆業務的退(免)稅申報,主管其征稅部門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三)延期申報所需資料:報關單、增值稅發票、出口發票、延期申報申請(需按主管局要求寫,有單位公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出口退稅相關業務問題解析
根據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壹)國家明確規定出口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出口視同內銷的銷項稅額計算
根據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規定:
⑴壹般納稅人以壹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⑵壹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