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等身份證件的原件。
四、辦稅人員辦理身份信息采集途徑
辦稅人員可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身份信息采集:
(壹)登錄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官方網站()辦理;
(二)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理。
五、辦稅人員須提供的資料
辦稅人員在主管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壹)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六、註意事項
1、辦稅人員到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應攜帶身份證件。
2、納稅人辦理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等發票業務時,還須采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身份信息。
3、過渡期(2016年12月31日前)內,納稅人仍可辦理涉稅事項。過渡期結束後,納稅人需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辦理身份信息的采集後,才能辦理涉稅事項。
4、國稅機關在采集、核實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並予以配合。
5、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手機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納稅人應及時辦理辦稅人員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