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安、財政、工商行政、稅務、城建、交通、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能,協助城市公***客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公***客運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公***客運市場以國有專業公***交通企業為主體,集體、個體公***客運為補充。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城市公***客運事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劃用地、合理安排營運線路、車輛和與之相配套的站、場、保修車間等生產、生活設施,使之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第六條 城市公***客運是公用事業,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公***客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並有權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在城市公***客運管理和保護城市公***客運設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城市公***客運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設施管理第七條 城市公***客運設施包括:用於旅客運輸的公***汽車(含小公***汽車)、電車、出租車、營運線路、調度室、車場、軌道、供電設施、通訊設施、站臺以及站桿、站牌、雨棚、欄桿等附屬設施。第八條 城市公***客運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客運單位嚴格按照公***客運規劃,進行線路布局,並合理配置車輛及其配套服務設施。
客運單位要加強對公***客運設施的養護管理,定期對各種設施的技術性能和安全指標進行檢測鑒定,保證其完好和正常運行。第九條 鞍山市公***交通總公司(以下簡稱市公交總公司)是我市國有大型公***客運交通骨幹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營運線路、站點、設施等國有資產,依法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未經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確需使用市公交總公司營運線路、站點、設施經營城市公交客運的單位和個人,須到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辦理準用手續。第十條 對城市公***客運設施嚴禁下列行為:
(壹)擅自遷移、拆除、毀壞、占用;
(二)向車輛、站點及配套設施投擲物品、傾倒汙物、亂貼亂畫;
(三)在公***汽車、電車停車站30米以內路段停放其他車輛、設置攤點、擺放物品;
(四)在距電車架線桿、拉線6米內,有軌電車專用路面鐵軌兩側5米內,建購築物、堆放物品,擅自挖掘及其他有礙維修作業安全行車的行為;
(五)通過電車線網車輛載物高度從地面起超過4米,未向電車單位申請護送的行為;
(六)其他損壞公***客運工具、設施的行為。第十壹條 營運線路沿線的新設、改建電力、電訊、交通信號等設施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各有關部門應認真落實,以確保城市客運安全、暢通。第十二條 綠化植樹應保障安全視距,電車線路沿線的綠化枝葉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如綠化枝葉確已影響行車,有關單位應及時修剪。第十三條 城市公***客運設施,必須整潔完整,各種營運標誌必須明晰醒目,並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凡在公***客運設施上噴畫、張貼廣告的,須經城市公***客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城市市政道路與公路連接處零公裏以內開辟或調整客運線路、站點,設立或撤銷、移動配套設施,須經城市公***客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建、公安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新區、改建老區、新建大型商業、文化體育等公***場所時,需要安排公***客運線路和站點的,建設單位相應進行配套建設,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驗收。設施的設計和驗收,必須有城市公***客運行政主管部門並吸收市公交總公司參加,經驗收合格的設施方交付使用。第三章 營運管理第十六條 經營城市公***客運營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關的資質條件,經城市公***客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發給《城市公***客運營運許可證》和服務標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營運,未經批準的不得經營。
城市公***客運經營者停業、歇業的,須按原審批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