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物業稅又稱 財產稅 或地產稅,主要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納-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不動產市場價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說公路、地鐵等開通後,沿線的房產價格就會隨之提高,相應地,物業稅也要提高。 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服務業,適用的稅率為5%。 《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 物業服務合同 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法律客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 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 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