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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讀保險條款“手術”官司敗訴

誤讀了保險條款?手術?敗訴

法官提醒市民,選擇保險時,壹定要仔細閱讀合同,不要用常識去理解保險條款。

2003年,陳先生因為心臟問題做了壹次小手術。身體恢復後,陳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被拒絕了。癥結何在?手術?關於這個詞的意思。

2000年2月8日,65438,陳先生買了?全福還款養老壽險?、附加住院醫療補貼壽險、手術補貼定期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根據補充手術補貼定期醫療保險的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因醫院醫生診斷的意外事故或傷殘需接受手術的,保險公司還將給付手術醫療補貼1.600元,其他醫療費用補貼1.600元,醫療補貼800元。

2003年8月11日,陳先生因心律不齊入院並做了手術。根據原保險條款,陳先生向太平洋安泰提出索賠,被駁回。這導致了壹場保險訴訟。

法庭上,保險公司說合同第15條有壹條?解讀?運營指代碼為21001-25413的運營項,發布於1997年6月。

陳先生做的是肺靜脈電隔離,屬於射頻消融的壹種。1997年6月發布的上海市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中,射頻消融術的代碼為13717,21001-25413不包含。

陳先生認為,外科是壹個任何人都能理解的醫學概念。?手術是指醫生用刀、剪、針等醫療器械對患者的身體進行切除和縫合。?陳先生引用了《現代漢語詞典》中的這個解釋來為自己辯護。他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字典的權威解釋。

為此,陳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4000元。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第15條在保險公司擬定保險合同條款時明確了保險責任範圍,條款含義明確。據此,法院判令陳先生敗訴。法官評論:

法官指出,陳先生簽的保險合同寫明:?被保險人認真看了嗎?保險通知?,已理解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並充分註意免責條款。?從這起糾紛來看,陳先生當時很可能沒有仔細閱讀合同,但壹旦簽字,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法官提醒市民,選擇保險時,壹定要反復閱讀合同,絕不放過任何細節。同時,不要用常識去理解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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