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國家組織是依據三權分立與聯邦制度這兩大政治思想而制定,當初在起草憲法時因恐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或某壹部門將危害人民的自由,因而將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分別獨立,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濫權。
中文名
美國政治制度
性質
聯邦制國家
目的
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濫權
特色
兩黨制的政黨制度
快速
導航
三權分立
聯邦制度
政黨制度
公民權利
選舉制度
簡介
根據憲法:立法機關是參議院與眾議院並設的二院制議會;司法機關以聯邦最高法院為首下設11個控訴法院,95個地方法院及4個特別法庭;據1959年3月統計,美國聯邦法和州立法***1,156,644條。行政機關是以由人民直接選舉的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並以副總統輔之,下設幾個行政部門。政府的權力有聯邦政府、州政府之分,憲法起草人根據政府必須接近百姓才不致剝奪人民自由的原則,將有關各州自治權保留給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諸權限,聯邦政府的權力系以壹州政府無法單獨行使者為限,如課稅、財政、國防、外交、貨幣銀行、出入境管理、對外貿易、國民福利和郵政,以及科學藝術的發展援助等。
三權分立
行政
美國政府是由12個部門及根據法律設立之60余獨立機關組成。
美國總統
美國總統是國家的元首,政府最高行政首長,陸海空等各軍種的最高司令官, 總統的任期是4年, 期間除了受到議會之彈劾, 不會因受反對勢力而去職。 期滿後可以連任壹期。
美國國會
依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第壹款,總統須年滿35歲,居住美國14年以上,也壹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國公民”(通常被解釋為是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或者是在憲法通過時為美國公民。美國官職中唯正副總統兩職具“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的任職要件。
●美國副總統
美國副總統是總統的第壹繼任人選,兼任美國參議院議長。
美國聯邦
總統和副總統領導的行政分支設有15個部和多個專門機構,它們構成日常所說的“政府部門”。這些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法律,提供各種政府服務。美國聯邦行政部門,是美國聯邦行政機關內最古老成立的主要團體。美國國務院、戰爭部、美國財政部均於1789年內各相差幾星期內成立。每壹位聯邦政府行政部門首長,均是受政治任命的美國內閣部長;從1792年起,聯邦法例規定內閣部長制定為美國總統繼任順序合要求的成員之壹。
行政部門 現任行政首長 始於 總統繼任順序 備註 2010年預算(億美元) 下轄職員數
美國國務院
John Forbes Kerry
約翰 克裏
1789年
4
517
18,900
美國財政部
Geithner, Timothy
提摩西·蓋特納
1789年
5
133
115,897
美國國防部
Chuck Hagel
查克·哈格爾
1947年
6
原稱國家軍隊建設部(1947年-1949年)
6637
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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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府獨立行政機構
聯邦政府獨立行政機構由美國國會通過各法例而成立的獨立行政機構;直接向美國總統負責。 每建制法定權利(Organic law/statutory grant)受權某獨立行政機構自立範圍;及若有的,定立聯邦監管條例(administrative law)的定義。 聯邦監管條例與壹般聯邦法律有同等效力。 以下為壹些聯邦政府獨立行政機構:
中央情報局(CIA) - 職責於公開和秘密地收集和分析海外情報;對海外進行宣傳活動(propaganda);並為總統執行秘密行動。 中央情報局向美國國家情報總監(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匯報日常工作。
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CFTC,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 監管美國境內期貨市場交易。
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 與各州、本地政府縮減及控制全部環境汙染;EPA規定及執行環境標準,評估汙染的負影響力;管理清理有毒廢料地區的基金。
聯邦通訊管理委員會(FCC,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 職責於任何境內州際和美國對外通訊渠道的監管、發牌、價格管理等。
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Fed Board) - 美國的中央銀行;管理及規範銀行業、通過買入及售出美國國債來執行貨幣政策、維持堅挺的支付系統。
聯邦貿易管理委員會(FTC,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 職責於執行聯邦反壟斷、及消費保護法例;調查非公平貿易事件。
美國總務署(GSA,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 向聯邦政府供應日常物流服務。
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NASA) - 1957年創立,負責太空計劃,進行長期的民用以及軍用航空宇宙研究。
國家檔案記錄署(NARA,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 保存、管理美國歷史文獻遺產。
國家勞工關系委員會(NLRB,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 實施主要聯邦勞工法例(國家勞工關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兼受權預防或賠償非公平營業,保障員工成為和行使組織工會內的權利。
國家科學基金(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 經金錢獎勵方式,支持科學及工程的教育研究;鼓勵大專院校與全球各地工業及政府科研合作。
人事管理處(OPM,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 聯邦政府的人事機構;兼保持聯邦政府公務員的政冶中立。
和平工作隊(Peace Corp)- 1961年成立,派出訓練的自願人士至海外,未來兩年協助發展中地區的基建。
小型企業總署(SBA,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1953年成立,協助美國小型及少數種族企業發展及生存。
社會保障總署(SSA,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 管理美國社會保障系統。
證券交易監管委員會(SEC,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 保障證券投資者權利;規定上市公司須申報壹切營運資料,令有更多透明度;調查和檢控公司任何欺騙行為。
美國國際發展局(USAID, 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 管理提供外國經濟和人道援助的美國金錢。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 向美國政府部門及國會提供貿易範籌的專門知識;及起訴違犯知識產權違例者。
美國郵政(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1971年起承擔全國郵政服務的自治公營機構;經萬國郵政聯盟互通國際郵件。
美國郵政價格委員會(Postal Rate Commission)- 1971年成立,專門提倡郵政價格及2007年將獲受更大監管權力。
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 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ecurity Board)-1967年成立,專責陸、海、空及管線運輸的安全及事故調查。
美國總統辦事機構(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縮寫為EOP),由美國總統的最親近的工作人員和向總統負責的各級助理組成。
白宮辦公廳
副總統辦公室
行政管理和預算局
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
國家安全委員會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政策制定辦公室
科學和技術政策辦公室
改善環境質量委員會
國家麻醉品控制政策辦公室
白宮行政辦公室
司法
美國的司法權力,賦予壹個最高法院,以及國會可以隨時制定及設立的次等法院。司法機關的職責是,對向國會的立法提出異議或要求予以解釋的司法案件作出裁決,以及審理涉及觸犯聯邦法的刑事案。在涉及憲法的訴案中,聯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訴管轄權。聯邦法院還負責審理涉及壹個州以上的或關系到壹個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憲法為保障司法獨立, 規定聯邦法官可在行為良好期間任職, 實際上是直至他們死亡, 退休或辭職。 在職期間的法官犯法會像總統或其他聯邦政府官員壹樣受到彈劾, 美國法官由總統任命, 並由參議院批準, 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國會核定, 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萬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萬五千六百美元不等。
美國最高等法院, 也是憲法特別設立的唯壹法院, 設立於首府華盛頓, 法官人數為九位, 壹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數千宗入稟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審理約壹百五十宗, 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釋或者涉及國家立法的用意。 這種司法監察的權力, 並非憲法特別規定, 而是法院根據它對憲法的解釋得出的理論。
美國最高法院
上訴法院其設立目的是為了便利案件的處理及減輕最高法院的負擔, 全國***劃分為11個上訴區, 每區設有壹個上訴法院,每壹上訴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 顧名思義, 上訴法院復審地方法院的判決。
地方法院全國五十州劃分有八十九個地方法院, 訴訟當事者能就近進行訴訟, 每壹地方法院有壹至二十七位法官, 這些法院所處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違犯聯邦法律的行為。
特別法庭除了聯邦法院的壹般裁判權外, 另有為了特殊目的而設立的法庭, 例如申訴法庭對那些向美國提出的賠償申訴作出判決。 關稅法庭對涉及進口貨物的稅款或限額的民事訴訟享有獨家的裁判權, 另外還有關稅及專利權的上訴法庭, 以聆訊不服關稅法庭及美國專利局判決的上訴申請。
立法
根據美國憲法第壹條, 聯邦政府將所有立法權力賦予參議院及眾議院組成的國會。
眾議院
美利堅合眾國眾議院(英語: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為美國國會兩院之壹。美國各州在眾議院中擁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為基準,但至少會有壹名議員。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眾議員任期兩年,無連任限制。眾議院議長由議員選舉產生,傳統上為多數黨之領導人。然而多數黨領袖(leader of the majority)另由該多數黨在院內的第二重要議員擔任。據美國總統繼位條例,眾議院議長繼任總統的順序僅次於兼任參議院議長的副總統,是政壇上第三重要的領袖人物。
美國國會
眾議院壹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壹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眾議院(公民直選)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準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制衡(counter-check)。參議院壹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眾議院會議廳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南翼。參議院在同壹建築物的北翼開會。
參議院
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英語:United States Senate)是美國國會的兩院之壹。美國每壹州於聯邦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所以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所以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壹的席位。美國副總統任參議院議長,無參議員資格;且除非是為了在表決平手時打破僵局,不得投票。
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而任期較長,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容易自外於公***輿論。參議院擁有若幹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總統批準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采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美國憲法第壹章)。
美國參議院承襲古羅馬元老院(Senate)之名。其議場坐落於首都華盛頓特區,位於國會山莊北翼。眾議院則在同壹幢建築的南翼召開會議。
聯邦制度
1776-1787年的美國為邦聯制國家。1787年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改國家結構形式為聯邦制,在建立統壹的聯邦政權的基礎上,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聯邦設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但有統壹的法和法律,是國際交往的主體;各州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政府機構;若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發生沖突,聯邦憲法和法律優於州的憲法和法律。美國憲法列舉了聯邦政府享有的權力,如征稅,舉債,鑄幣,維持軍隊,主持外交,管理州際和國際貿易等。不經憲法列舉的其他權力,除非憲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壹概為州政府保留。州的權力主要是處理本州範圍內的事務,如以地方名義征稅,管理州內工商業和勞工,組織警衛力量和維持治安,等等。聯邦中央和地方的具體權限,200年來不斷有所變化完善。
州政府
殖民地獨立之前,都是由英國君主管轄。在美國成立之後、憲法確立之前這段時間,各州實際上處在自治的狀態。所以在當時“費城制憲會議”上,各州的代表壹邊決定成立壹個強有力的聯邦機構,壹邊又強調維護各州的權利。
總體上來講,完全限定在某壹州境內的事務應完全由該州政府決定如何處理,包括州內傳媒、財產、工商業和公***基礎設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眾工作條件等。聯邦政府要求州政府必須在形式上是***和制,州內法律絕對不允許違反聯邦憲法或國家層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條約。
州際和聯邦行政上有很多重疊的地方。尤其是最近幾年,聯邦政府在健康、教育、福利、交通、房地產和城市發展等領域中也開始擴展自己的管轄範圍。不過壹般這種情況都是在兩級政府自願合作的基礎上進行的,而非聯邦將意誌強加在地方州政府頭上。
同國家機構壹樣,州層次上也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和管轄範疇都和國家層次上的對應機構大致相同。壹個州的行政長官是“州長”(governor),由州內公民普選產生,通常是4年任期(有壹些州是2年)。除內布拉斯加州僅有壹個立法機構外,其他州全都分上下兩院。上院叫參議院(Senate),下院叫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House of Delegates或General Assembly)。不過混亂的是,有的州把整個立法機構都稱作General Assembly,上下兩院都包括其中。大多數州內,參議員4年任期,下院議員是2年。
各州的“憲法”雖在細節上有所不同,但總體上都和聯邦憲法是壹致的,包括民權宣言、組織政府的計劃等。在商業、銀行、公***設施和慈善機構經營等領域內,“州憲法”通常要比聯邦憲法更加細致明確,不過規定最終權力屬於人民,也會將壹些特定的準則和原則定為建立政府的基礎。
市政府
美國已經從原來的農業社會發展到壹個高度城市化的國家,80%左右的公民居住在城鎮或城郊中。所以市政府在美國行政體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市政府比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更加直接貼近人民,管理壹切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事務,如警務、消防、衛生、醫療健康、教育、公***交通和房地產等等。
大城市的管理極為復雜。僅從人口上來講,紐約市壹個城市就要大於50個州中的41個州。經常有人說,除美國總統外,最艱難的行政職位就是紐約市市長。市鎮政府的職能由州憲章規定,但在很多領域中,城市獨立於州獨自運作。然而在大部分大城市內,因為居民眾多管理極其復雜,同州、聯邦組織合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市政府的類型全美各地都不同,不過都有壹個中央政務委員會(公民投票選岀)、壹位行政長官(帶領下屬部門的部長)管理城市事務。市政府大體上可以分成三種:“市長—議會制”、“委員會制”和“議會—經理制”。很多城市的政府都是這幾種制度混合而成的。
市長—議會制(Mayor-Council):是美國最古老的市政府體制,壹直到20世紀初期,幾乎所有的美國城市都是通過此方式管轄。結構和州、聯邦政府相仿,市長由民眾投票選出作為行政部門最高長官;負責立法的議會也是民眾選出,代表市內不同的區劃。市長指任市各部門的部長和其他官員,有的時候還需要議會通過。市長有權否決市法令,負責籌劃市運營的預算。議會則負責制定市法令,規定稅率,在不同部門分配資金。隨城市逐漸擴大,議會的席位也隨之添加。
委員會制(The Commission):立法和行政機關合並在壹起,人數通常三個以上,由全市居民投票選出。每壹位委員監督下屬壹或多個部門的經營管理情況。由壹位委員擔任主席職位,通常也叫做市長,不過其實際權力和其他委員沒有區別。
議會—經理制(Council-Manager):因為民選岀的官員不壹定有專業的能力來處理城市中復雜多樣的問題,所以就雇用壹位“經理”來解決這些事務。市經理必須擁有岀色的管理能力,能夠行使大部分行政權力,包括執法、分配撥款等等。
此體制正為越來越多的美國城市選用。民眾選舉岀壹個小型議會,負責制定法律;同時雇用壹位行政長官(即市經理)來管理城市事務。經理負責籌劃預算,監督大部分下屬部門。壹般來說沒有任期限制,只要議會對其工作滿意,就可以壹直幹下去。
郡政府
美國行政區劃中的“郡”(county)是州的壹個下屬區劃,經常(但不是絕對)涵蓋兩個以上的城鎮和壹些鄉村。事實上,美國多數的郡擁有比“市”更高的層級,因此不適合完全用中國的“縣”來相比。紐約市是個明顯的例外,因地域太大,下屬又劃分了5個獨立的郡。另壹個相反的例外是弗吉尼亞州的阿靈頓郡(Arlington),它與華盛頓特區隔波托馬克河(Potomac River)相望,郡內城市和郊區並存,僅由壹個單壹的郡政府管理,沒有下屬區劃。這種情況稱作“市郡聯合政府”(consolidated city-county government),也出現在美國其它壹些較大城市中,如加州的舊金山市與郡(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和夏威夷州的檀香山市與郡(City and County of Honolulu)等地。
美國大多數郡內,通常會選某個城鎮作為郡政府所在地。小型的郡內,官委會(郡政委員組成)壹般由此郡不分區選出,惟大壹些的郡內,其官員分別代表不同的選區。委員會負責征收稅務,借貸款項,規定郡公務員的工薪,監督選舉,建築道路橋梁,管理國家、州、郡的福利項目等等。而在新英格蘭地區的幾個州內,郡僅僅代表地域區劃而已,並沒有任何政府管理職能。
村鎮政府
村鎮政府僅負責修建道路,供給水源,執法消防,建立衛生設施,垃圾、汙水處理,稅收等當地事務,同時也要與州、郡政府合作,直接管理當地的教育體系。請註意在很多州內,“town”這個詞並不是特指“鎮”,僅僅是表達居住地的意思,非正式用語。另外在有壹些州內,“town”就是“市鎮”的意思。也就是說“town”這個詞所涵蓋的行政概念,各州是不盡相同的。
政府事務由壹個選舉岀的議會或委員會管理,具體名稱各種各樣。委員會可以設立主席職位,主席作為行政長官進行管理,或者也可以由民眾選舉出壹個市長。地方公務員可以包括文職、司庫、警察、消防、衛生和福利官員等。
其他地方政府
以上涉及的各層政府並沒有涵蓋美國行政的方方面面。美國人口調查局(商務部的下屬)統計,全美有超過84955個地方政府單位。
美國成立初期,很多工作都是民眾自己進行的。隨著社會發展,很多任務也慢慢轉移到政府肩上,美國人也越來越依賴於政府的職能。殖民地時期,即使在大城市內警察和消防員也很罕見,政府不負責安裝路燈、清掃街道等工作。民眾都是各自為政,自我保護財產安全。
到了現代,這些工作壹般都是政府的某些部門來處理。即使是在很小的村鎮,公安、消防、福利、衛生等事務也是由政府組織。因此造成美國國內各地的管轄權劃分極不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