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促進我市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民工老有所養,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和遼寧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精神,結合鞍山實際,制定本辦法。二是從實際出發,建立與各鄉(鎮)村經濟發展水平和村民生活相適應,以保障農民基本養老需求為目標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國家、集體和個人合理負擔為原則,堅持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本基金采用存款積累型。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在同級社會保障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各級社會保險公司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各級計劃、勞動、人事、財政、稅務、工商、教育、銀行、鄉鎮企業管理、工會等部門應共同努力,積極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二章保險範圍第五條凡年滿18周歲的農民、鄉(鎮)村企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勞動者,均應積極參加養老保險。第六條平均收入在800元以上、集體年收入穩定在65438+萬元左右的鄉(鎮)企業,應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第七條外來務工、經商、服兵役和新移民應參加本保險。第三章基金籌集第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有按月支付和壹次性支付兩種。月供分四檔:5元、10元、15元、20元。壹次性繳納的月供為100元,繳納金額分200元、300元、400元四檔確定。具體支付標準見附表。第九條村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應根據村集體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實行農民工和農民壹體化。個人繳費比例不低於50%,其余由集體補助,集體補助部分從鄉(鎮)村公積累中提取;除鄉(鎮)村辦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外的其余部分,由鄉(鎮)村辦企業承擔。作為養老保險補貼基金,在企業應納稅工資總額的15%範圍內稅前提取,以下項目計入營業外項目。第十條目前沒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村,應首先在村幹部、鄉(鎮)、村辦企業職工和現役軍人中實行養老保險。第十壹條鄉(鎮)聘用合同制工人、民辦教師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具體辦法,由縣(市)區社保委確定,個人負擔50%,單位補助50%。第十二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指本市農村戶口)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為每人每月20元。私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貼基金在企業應納稅工資總額的15%以內稅前提取,以下分支計入營業外項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補貼基金在稅前列支。第四章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第十三條保險期間包括繳費期間和領取期間。保險期間從第壹次支付保險費時起至本保險責任終止時止。第十四條保險責任
(1)保證在領取期內繳納十年固定年金。被保險人在領取固定年金期間身故的,受益人繼續領取固定年金,保險責任在十年後終止。
(2)被保險人領取固定年金滿十年後仍然健在,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
(3)若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身故,按有關規定壹次性給付身故退保金,保險責任立即終止(具體規定見附表)。第十五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男性為60歲,女性為55歲。被保險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後,按月領取保險金(標準見附表)。隨著銀行利率的提高,領取標準也會相應提高,差額部分納入個人養老金。如果中途退保,會根據進度收到壹次性退保金。被保險人在領取養老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指定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第五章基金管理和運營第十七條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含稅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第十八條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由市級統壹管理,綜合運營,在確保基金保值增值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國家規定,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用於購買國家金融債券、金融債券和參與銀行儲蓄。增值部分轉入保險基金。第十九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七作為管理費和代理費。第二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機構,接受市社保委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保委和有關部門報告基金籌集和運營情況。第二十壹條被保險人異地轉移時,其保險關系隨之轉移,保險責任繼續有效。如果無法轉移,可以保留保險關系或者申請退保。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觸犯刑法,服刑期間未集體領取任何補助的,由指定委托人匯交或給付全額保險費,服刑期滿後恢復原保險關系;如果沒有,恢復原保險關系時,應扣除未繳費的保險年限。領取養老金期間觸犯刑法的,停止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後恢復保險待遇,服刑期間補發50%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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