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申請條件相比,增加了新的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壹是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三年內已出售、購買或捐贈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7平方米)的,不得申請名下商鋪、寫字樓。第二,申請人離婚且涉及房產處置且未再婚的,離婚時間應為三年。三、申請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單身30周歲以上(限價房25周歲以上)。
首先要從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拿到審核表。申請人持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領取《Xi保障性住房購房資格審核申請表》,按要求填寫,並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提交調查申請。申請調查時,應向當地社區提供以下資料:(1)填寫三份完整的審核表;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戶口簿或戶籍卡;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者獨生子女證;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申請人所在社區將采取入戶調查、鄰裏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包括家庭成員、基本信息、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是否真實。被調查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律關系的被撫養人和被撫養人。
然後必須經過街道辦、區、市三級保衛部門審核。初審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進行,時間為15個工作日,對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進行審核。區級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復核,需要15個工作日完成,復核內容與初審相同。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終審。除了審核上述內容外,還會有查詢住房、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車輛、工商、稅務、存款三張“審核表”,市、區各壹張,申請人各壹張。
最後從社區領取審核表和信息卡。
但是很難申請,因為有很多人並不是真的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