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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發展和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和應用,保護耕地,節約能源,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應用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粘土(包括摻有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的粘土)燒結實心磚以外的保溫隔熱、輕質高強的建築墻體材料。

新型墻體材料的具體範圍按照省公布的目錄執行。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墻體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應當遵循節約土地、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新建與改建並重、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應用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墻體材料創新,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對在發展和應用新型墻體材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適當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市經委是我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改辦)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墻體材料革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法監督管理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和應用;

(三)制定墻體材料革新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和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推廣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

(五)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墻體材料革新的調查研究、信息交流、統計、宣傳和技術培訓;

(七)負責組織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鑒定;

(八)指導各縣(含海城市和千山區,下同)墻體材料革新工作。

縣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監督管理,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墻改辦)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第七條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科技、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八條申請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的生產企業,應向縣墻改辦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經市墻改辦認定後,報省墻改辦審核。對通過審核的產品,省墻改辦將出具新型墻體材料確認函;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第九條生產企業符合國家生產規模要求,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享受相應的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建設單位使用經認定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享受相應的專項資金返還優惠政策。第十條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組織生產;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依法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有地方標準的,應當同時符合地方標準。第十壹條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墻體材料。第十二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在建築工程設計中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在審查設計文件時,應有同級墻改辦參加審查,並對該項目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的應用進行評價。

對不符合國家和省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設計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施工。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合格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和建設,監理單位應當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合格的設計文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第十四條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

海城市城市規劃區、千山區、旅遊景區、文物保護區以及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鐵路5公裏範圍內的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由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分期分批關停。第十五條人民政府所在地鞍山市、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內民用建築工程零線以上的墻體,在設計和施工中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限制使用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的墻體材料;其他地區逐步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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