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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計劃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有效地控制地方自籌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合理調整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本市地方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個體以及其他經濟形式的組織投資進行地方自籌基本建設(包括商品房建設),均應執行本規定。第三條 本市地方自籌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計劃由各級計劃部門按職責、權限負責實施管理,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變更。如需改變時,必須經原計劃批準部門審批。第二章 計劃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第四條 建設項目在計劃管理上分為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預備項目和前期工作項目四個檔次。第五條 建設項目原則上應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等文件,由計劃部門審批。其中,批準項目建議書可列為前期工作項目計劃;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可列為預備項目計劃。初步設計的概算,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計劃部門組織審查並批準。

列入年度計劃的生產性建設項目,必須有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設計。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的編制內容和深度要求,按附件規定執行。第七條 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原材料生產性建設項目在5000萬元以下)至3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建設項目以及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至20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住宅建設項目除外),須經有法人資格的工程咨詢公司進行經濟技術論證,提出評估報告。

工程咨詢公司提出的評估報告,作為計劃部門審批項目的依據。第八條 新建項目壹律實行預備項目的管理辦法。列為預算項目的,建設單位應提前做好存款、地號落實、設計以及其他必要的準備工作。所有預算項目,不準進施工隊伍。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中:

(壹)國家和省產業發展序列中控制發展的產業和產品項目(包括啤酒、卷煙、小煉鋼、小軋鋼、小水泥、平板玻璃、浸油、制糖、造紙、亞麻紡織業以及塑料制品、乳制品、毛棉紡織品、化纖品等),不論投資額大小,壹律由市計劃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審批。

(二)新建、擴建樓堂館所項目,壹律由市計劃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審批;翻建樓堂館所項目,由市計劃部門審批。

(三)城鄉個體建房由所在縣、區計劃部門審批,並納入個體投資建設規模。個體集資統建總投資在3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市計劃部門審批;30萬元以下的,由所在縣、區計劃部門審批。

(四)商品房生產和銷售計劃,由市計劃部門審批。第十條 基本建設計劃壹經批準,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因生產需要或特殊情況需增加投資、增減項目、改變標準的,必須提前報市計委審核。第十壹條 新開工項目在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必須將經批準的概(預)算文件、施工設計總說明和正(側)立面圖、壹層平面圖及標準平面圖各壹份報市計劃部門備案,否則不予下達年度計劃。第三章 資金管理第十二條 全民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基本建設資金(包括與基本建設合建的翻建工程的建設資金)、商品房開發公司的建設資金(包括預收的購房款),均須存入建設銀行,其他銀行不得辦理基本建設撥款業務。農村集體和個體集資統建項目的建設資金,也必須存入銀行。計劃部門按其銀行存款額和建設內容下達建設計劃。第十三條 用於自籌基本建設的資金必須堅持“先存後批、先批後用、存足半年”的原則。確需提前支用的,應按審批權限報計劃、財政部門和建設銀行聯合審批。第十四條 自籌投資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均按自籌投資額的15%認購重點企業債券。未認購債券的單位,不予下達計劃。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全民單位自籌資金來源的審批;稅務部門負責集體單位自籌資金來源的審批。計劃部門依據財政、稅務部門的審查意見審批項目。第十六條 下列資金不得用作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資金:

(壹)企業更改資金和大修理資金;

(二)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及各類租賃資金;

(三)未經批準發行的各種債券;

(四)各項行政事業經費;

(五)應上繳的稅金、利潤;

(六)流動資金及其它按有關規定不得用於基本建設的專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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