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繳納的生產經營所得稅,按月預繳,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季度預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季度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結束後,納稅人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取得壹次性承包經營、租賃業務收入的企事業單位,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在1納稅年度內分期取得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的,應在每次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第十八條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其他所得需要申報納稅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二十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報告方式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可以通過數據電文、郵件等方式申報。,或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方式申報。
第二十二條采用數據電文方式申報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相關紙質資料。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以郵寄方式申報的,以郵政部門的掛號信回執作為申報憑證,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可以委托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