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相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西安名牌產品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第七條 西安名牌產品的申報、認定工作每年進行壹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西安名牌產品:
(壹)申報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達到壹定規模,產品的市場占有率較高,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內部管理完善,質量、安全、標準、計量、環境等管理體系健全,且有效運行;
(四)工業產品實物質量達到或超過國內同類產品水平;農產品實行標準化生產,質量水平居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服務業產品標準體系完善且居國內先進水平;
(五)產品已連續穩定生產或經營三年,經檢驗(檢查)合格;
(六)申報人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得到社會廣泛贊譽。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申報西安名牌產品的,不予受理:
(壹)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環保責任事故的,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未取得有關部門依法核發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許可證件超出有效期的;
(三)近三年內因產品質量(服務)水平下降,造成單位發展趨勢下降或者經營出現虧損的;
(四)近三年內產品(服務)被市級以上質量檢驗(檢查)機構判定為不合格的;
(五)除服務業產品外,產品未取得註冊商標證書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第九條 申報西安名牌產品的,申報人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壹)《西安名牌產品申請表》;
(二)註冊商標證書;
(三)申報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申報人及申報產品介紹;
(五)有關部門依法核發的相關許可證,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統計部門出具的經營情況證明;
(六)連續三年市級以上質量檢驗(檢查)機構出具的有效的檢驗檢測(檢查)報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人提交的資料後,應當及時對資料進行審查,需要進行現場審查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現場審查。第十壹條 產品通過審查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綜合評價,並征詢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候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日。
綜合評價的標準和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公示期滿後,市名推委應當根據公示情況確定西安名牌產品認定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西安名牌產品稱號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期滿需要繼續保留的,應當在期滿前壹年內按照市名推委當年申報要求提出復評申請。經復評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未申請復評或者復評未通過的,期滿後自動失效。第三章 獎勵與扶持第十四條 新認定的西安名牌產品,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西安名牌產品稱號,頒發獎牌、證書,並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已獲得西安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經復評通過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頒發獎牌、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