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省直機關和珠江三角洲地區(包括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惠州市區、惠東縣、博羅縣,肇慶市區、四會市)職位的筆試科目加權合格分數線為45分,考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為51分。
二、非珠江三角洲地區職位,公安機關法醫類、監管場所醫學類職位和司法行政部門獄醫類職位的筆試科目加權合格分數線為40分,考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為48分。
報考省以下垂直管理市、縣兩級機構職位以及省直機關在市、縣兩級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職位的,按招考單位所在市、縣(市、區)分數線執行。
筆試成績將在廣東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管理系統公布,考生可登錄查詢。
2016:
壹、報考省直機關和珠江三角洲地區(包括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惠州市區、惠東縣、博羅縣,肇慶市區、高要市、四會市)職位的筆試科目加權合格分數線為50分,考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為54分。
二、報考非珠江三角洲地區職位的筆試科目加權合格分數線為45分,考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為51分。
三、報考公安機關法醫、監管場所醫學類和監獄、戒毒所獄醫、護理職位的筆試科目加權合格分數線為42.5分,考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為49.5分。報考省以下垂直管理市、縣兩級機構職位以及省直機關在市、縣兩級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職位的,按招考單位所在市、縣(市、區)分數線執行。
根據《廣東省201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廣東省公安機關2017年考試錄用人民警察(公務員)公告》,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60%+《申論》成績×40%(其中:公安機關執法勤務職位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50%+《申論》成績×30%+《專業科目筆試》成績×20%;審計機關職位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30%+《申論》成績×20%+《專業科目筆試》成績×50%)加權計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後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