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二,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各種稅收的罰款、罰金、罰沒財物損失、滯納金等都應在稅後繳納。
第三,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準予扣除。
第四,根據稅法規定,非公益性救災捐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增加。此外,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定義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進行的捐贈。其中,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組織,即依法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所有資產及其增值歸法人所有;收入和經營結余主要用於符合法人設立目的的企業;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屬於任何個人或者營利性組織;不從事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有健全的財務會計準則;捐贈人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分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企業所得稅法定義的贊助支出,是指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支出。根據稅法規定,贊助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被審計單位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主要項目有:
壹、國債利息收入按會計準則已作為投資收益計入稅前會計利潤,但根據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可以免征所得稅。
二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計入當期利潤的,可以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