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土地、房產、市容、文物園林、市政、公用、環保、公安、工商、供電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五條 未辦理建設規劃方案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嚴重影響市政基礎設施、教育文化體育設施、文物景觀、園林綠化、公***安全以及嚴重影響其他城市規劃項目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限期拆除的違法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予以拆除。第六條 未辦理建設規劃方案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補辦手續,並按下列規定對建設單位或個人處以罰款:
(壹)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罰款,用於經營活動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罰款;
(二)新建、擴建道路或鋪設管線、鑿井,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罰款;
(三)臨街建築物裝飾、裝修,按違法裝飾、裝修工程總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罰款。第七條 未辦理建設規劃方案審批手續在廣場、旅遊景點和臨街主幹道兩旁修建雕塑、牌匾、小品建築、圍墻、大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處以警告,並可按違法建設工程總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處以罰款。第八條 已辦理建設規劃方案審批手續,尚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執照,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施工,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按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壹至百分之二處以罰款。第九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面積、結構、造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處以罰款。第十條 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執照規定的開工期限,未辦理延期開工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按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壹以下處以罰款。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臨時建設工程超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期限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並按臨時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處以罰款。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和執行措施進行。
對單位罰款壹百萬元以上或對個人罰款十萬元以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拒不履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處罰決定強行施工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封存違法建設的施工設備、建築材料,直至違法行為得到糾正。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拒不履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決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違法建設工程的拆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第十六條 單位翻建、維修房屋的違法建設工程在二百平方米以內和居民、村民翻建、維修房屋的違法建設工程,由所在轄區的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第十七條 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拖延或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行政機關給予主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第十九條 市屬縣、臨潼區、閻良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