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物價、稅務、公安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快捷貨運業的服務、管理、監督工作。第五條 申請經營快捷貨運的單位應持上級機關證明,向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公開拍賣竟買取得經營許可證後,再按規定辦理有關營運手續。第六條 經營快捷貨運的單位,應按車繳納經營保證金,經營者終止經營時,應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經營者。第七條 快捷貨運車輛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車型、車色符合統壹規定,車輛應是全封閉廂式並具有防雨、防塵、防火、防盜功能;
(二)車頂安裝有快捷貨運專用標誌;
(三)車身兩側噴漆有經營單位名稱、快捷貨運標誌及監督電話;
(四)快捷貨運在市區不能承作客運,為方便貨主允許在駕駛員座位後安裝壹單人活動翻椅,車廂內不得再安裝座椅;
(五)安裝有收費計價器。第八條 快捷貨運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上崗服務證》方可上崗。第九條 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做好快捷貨運車輛的治安保衛和交通安全工作。第十條 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經常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做好車輛經營管理工作。第十壹條 快捷貨運駕駛員在營運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攜帶道路運輸證及駕駛員上崗服務證;
(三)不得從事客運營業,不得拒載和繞道行駛;
(四)必須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並使用有效統壹票據;
(五)接受交通運輸管理人員和交通警察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經營者轉讓快捷貨運車輛,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為經交通運輸主管機關批準,不得私自轉讓車輛。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快捷貨運業務的,對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轉讓快捷貨運車輛的,對轉讓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經營單位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對經營者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七條 對妨礙交通運輸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人員應嚴守法紀,秉公辦事,認真履行職責。對於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