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金碩仁表示:“兩個3口之家,其中壹個家庭只有壹人工作,月收入4000元,需要繳個稅;另壹個家庭,3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資2000元,3人都不用繳個稅,這樣顯然不合理。因此,推行以家庭為單位、綜合考慮家庭負擔進行征稅改革,宜早不宜遲。”
2011年4月下旬,《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包括金碩仁在內的部分委員提出,現行個稅征收辦法對家庭負擔沈重的納稅人不公平。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賀鏗表示,很多人對個稅征收的意見,都和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個稅起征點)沒有與家庭負擔掛鉤有關。設置壹個簡單的數額,達到這個數額就對個人征稅,看起來公平,實際上並非如此,畢竟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
我國已經實行了30多年的個人所得稅分類分項征稅辦法,手續簡便,征納雙方執行起來都比較容易,但是缺乏教育、贍養老人、扶養子女等專項扣除的設計缺陷已經人所***知,在目前個人收入渠道多元化、收入差距懸殊的情形下更為突出。每次個稅制度改革,公眾對個稅起征點討論較多,但是,無論起征點是多少,都是針對個人的,沒有計算家庭人口,沒有考慮贍養人口數。這樣壹來,人均的稅收負擔差異就很大,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
反對者
今年全國兩會後,中央有關部門已經準備啟動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為“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做好技術準備,當時就有多名財稅專家表示:在中國實行按家庭征個稅,時機尚未成熟。
劉尚希認為,按家庭計征個稅不可行的主要依據是,以家庭為課稅單位,需要準確收集家庭總收入和家庭人口數等數據,全國有數以億計的家庭,通過家庭誠實申報的方式收集家庭總收入,基本是不可能的,擁有灰色收入的家庭,更不可能如實申報。我國從2006年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收入超過12萬元、在兩處以上地方取得薪金等五類情形須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納稅,目的是想讓高收入的納稅人適應自行申報個稅的相關程序,慢慢建立相應意識,但實施情況並不好,個人的申報意願與規範性以及稅務機關對漏報的追查都跟不上。
另外,稅前扣除額標準及家庭負擔的確定十分困難。在城鄉二元結構的中國,家庭負擔準確核定十分困難,尤其在流動人口規模如此龐大的背景下,“家庭”的概念如何認定也非常復雜。
劉尚希還認為,按家庭征收,現行的個稅代扣代繳征收方法不能適用,征收程序將更為復雜,遠遠超出目前稅務部門的管理能力,個稅征收成本會更高。
技術不是問題
對於劉尚希的說法,有學者認為,這只是個技術性問題,有關部門如果決心推進按家庭計征個稅,也並非絕對“不可行”。壹個現成的例證是,目前房地產限購政策就是以家庭為單位對二套房進行認定,從住建部、央行、銀監會執行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二套房的實際情況來看,各部門的信息***享是可以實現的。在當前社會征信系統框架內,只要全國各地方稅務系統將個人所得稅信息數據庫聯網,然後稅務部門和民政、公安、金融、工商、社保、住房等部門實行有限度的信息***享,那麽,稅務部門並不難核實每個家庭的收入支出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曾經表示,稅收征管部門認為目前沒有條件按家庭計征個稅,理由不充分,這幾年的“金稅工程”中,國家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納稅人信息平臺建設,技術已經不是問題。
發達國家普遍采用
個稅的征收主旨是為了“削峰填谷”,是為了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的收入落差。於此理念導引下,才有個稅征收抵達公平的願景。按目前起征點3500元為例,若壹家三口只有壹個人工作,收入4500元,人均只有1500元,卻仍要繳個稅。如果按家庭為單位核算,便不用繳個稅;如果夫妻壹方工資較高,另外壹方工資低,現在運行的是各自按自己的稅率繳稅制度,但若合並按家庭核算後,壹個家庭所上個稅便少得多。這也是發達國家普遍采取這壹征個稅辦法的根本原因。
按家庭為單位申報個稅符合國際慣例。為了保證稅收負擔公平、合理,不少國家在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問題上實行的是“夫妻聯合申報”或“家庭申報”。比如,在美國,常規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隨納稅人申報狀態、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沒有統壹的標準。美國常規個人所得稅***有5種申報狀態,即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及戶主申報。納稅人根據各自不同的申報狀態和個人情況,計算出起征點。
和諧社會,以人為本。中國人普遍有著傳統的家庭倫理觀念,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細胞、消費的主要單位,家庭整體收入水平將直接決定家庭成員生活水準。因此,以家庭收入征收個稅符合現實國情民意,廣大公眾特別是家庭負擔沈重的家庭對此十分期待。
希望盡快出臺試點方案
有網民稱,按家庭征收個稅啟動技術準備雖然是件好事,但是按家庭征收個稅的技術準備不能無限期,希望給出壹個準確的技術準備時間,讓納稅人心裏有個底。
個稅征收應該體現法律、政策的公平性。以家庭為單位計征個稅既然已經開展技術準備工作,即便目前不宜全面鋪開,也可以在部分個人征信系統比較完善的發達地區先試先行,為全面推行“家庭個稅制”積累經驗。
當然,按家庭收入征收個稅的理想要照進現實,還有許多事要做。比如,我國目前還沒有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民眾誠信道德水平與發達國家存在差距、稅務部門沒有完善的監管機制。個人隱性收入與家庭成員收入,贍養、撫養人口,家庭成員就業、教育等具體情況不好掌握,而且由於社會保障措施尚未廣泛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尚未完全打破的語境下,家庭成員的界定還不能單純以戶口本來判斷。再比如,稅務部門面對無數家庭征稅,不便由單位代扣代繳個稅,給稅務部門增加了工作量與工作難度。但是,有專家表示,按照家庭征稅可邊走邊修,財政部專家不必急於潑冷水,說“不可行”。
家庭征稅可邊走邊修
在壹些反對按家庭計征個稅的財稅學者看來,個稅征收基本上都是由單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這種從源頭征稅的方式無論對稅務機關還是征稅對象來說,都是壹種簡捷的操作方法。如果以家庭為單位征收,稅務機關很難建立起壹道像面對個人征收那樣的關口,這使個稅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民眾的自覺來完成,在繳稅尚未成為民眾自覺行動的環境下,稅務部門為了保證足額收稅,只能加強征稅力量,容易激發社會矛盾。
另外,壹個家庭需要贍養老人、撫養孩子,就可考慮少交稅,但是,同樣是贍養老人,贍養壹個身體健康的老人和贍養壹個常年患病的老人,其家庭開支有不小差別,稅務部門該如何處理?如果稅務部門只以家庭人口來收稅而不考慮具體情況,那豈不是又產生了新的不公平?
“不能說這些說法完全沒有道理,有些困難的確存在。”中國人民大學財稅法研究所所長朱大旗教授則表示,“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是我國個稅制度的改革方向,這早已是***識,如果不下決心推動,永遠都實行不了。”在他看來,“任何壹項新政策出臺時都相對粗糙,邊走邊修,有問題不斷解決。”
朱大旗認為,如果要真正降低居民稅收負擔,個稅改革應把以家庭為單位計征個稅作為突破口,而不能只集中在不斷調整起征點的問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