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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審計主體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 將審計分為什麽

按照審計主體與被審計單位的隸屬關系,審計又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

1.內部審計

是部門、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我國國 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財經法規,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詳見部門和單位審計。)

根據新修訂的《會計法》第37條規定,會計機構內部建立稽核制度。稽核是稽查和復核的簡稱。它由專職或兼職的會計人員承擔會計稽核工作,對會計機構本身會計核算工作進行壹種自我檢查或審核,其目的在於防止會計核算工作中所出現的差錯和有關人員的舞弊。稽核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 審核會計憑證和復核會計 賬簿、會計報表的方法。稽核工作可分為全面稽核和重點稽核,事前審核和事後復核,日常稽核和臨時稽核。會計稽核制度不同於單位的內部審計制度,單位審計制度是由在會計機構之外另行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會計工作進行再檢查的壹種制 度。

2. 外部審計

是指獨立於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國家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以及獨立執行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進行的審計。由於這種審計是由本部門、本單位以外的審計組織以第三者身份獨立進行的,所以具有公證、客觀、不偏不倚的可能,因而具有公證的作用。我國財政、銀行、稅務部門為了做好其本職工作,而對其管轄區各單位的業務(如稅利上繳和信貸資金使用情況等)所進行的檢查,不屬於審計,更談不上是外部審計,而只是經濟監督中的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信貸監督。企業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對所屬單位進行審計,從形式上看是外部審計人員所進行的審計,但從行業系統上看,仍然屬於內部審計。因為主管部門和所屬企業總是有經濟利益上的聯系。外部審計雖然能不受幹擾地進行徹底審查,具有較大的強制性,但不夠及時,在大多數情況下均屬於事後審計。

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總體目標是壹致的,兩者均是審計監督體系的有機組成部門。內部審計具有預防性、經常性和針對性,是外部審計的基礎,對外部審計能起輔助和補充作用;而外部審計對內部審計又能起到支持和指導作用。由於內部審計機構和外部審計機構所處的地位不同,它們在獨立性、強制性、權威性和公證作用方面又有較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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