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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在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職工或者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

公益性崗位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第三條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生育保險繳費標準的相關政策和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各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工生育保險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自治區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擔生育保險登記和生育保險費征繳、備案、管理及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健全生育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基金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並編制相關統計報表。

各級衛生計生、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以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統籌、地方管理,實行統壹制度、統壹征繳、統壹核算、統壹撥付、統壹結算。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基金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壹)職工、失業人員和職工失業配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2)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三)職工生育、失業人員和職工失業配偶的壹次性營養補助;

(四)依法列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費用。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繳納、征繳和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辦理。第八條用人單位(新設立的用人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因困難等原因暫時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並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緩繳,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職工仍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因關閉、撤銷、破產等原因終止或依法變更時,應向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並依法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被合並、轉讓、出租、承包的單位,由接收單位負責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九條用人單位連續欠費不足12個月或者參保後中斷繳費的,欠費期間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險相關費用,但職工及其失業配偶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支付。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如實提供員工花名冊、工資單、財務會計賬冊等相關資料。以上信息不得偽造、塗改、謊報、隱瞞或隱瞞。

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於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壹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項目確定。第十壹條財政全額撥款的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在預算安排補助資金和自有資金的差額中列支;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勞動保險費和自有資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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