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財稅處理,是企事業單位幾乎每月都要做的分錄,但筆者了解到實務中對此處理五花八門。對此,筆者根據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結合稅務處理作壹探討。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
今年,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以下簡稱“新準則”)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範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新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這與原準則基本內容壹致,養老保險費雖未單獨列示,但也應包括在內。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對於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為便於理解,現只列舉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會計處理流程,住房公積金參照其處理。
(1)計提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社保(單位承擔部分)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2)計提工資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發工資(代扣個人承擔部分)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4)繳納社保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銀行存款
(5)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壹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
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因此會計上的“五險壹金”,應作為工資總額核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壹、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法上規定的社保費和公積金既不屬於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屬於福利費範圍,應在所得稅前據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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