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的級別分別為初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高級會計職稱、註冊會計師、稅務師。下面具體分類:(會計從業資格證已取消)
1、初級會計職稱
初級會計考試科目:
《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
2、中級會計職稱
中級會計考試科目:
《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經濟法》
3、高級會計職稱
高級考試科目:
《高級會計實務》
4、註冊會計師
考試科目:
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
5、稅務師:
考試科目:
《稅法(壹)》、 《稅法(二)》、《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
擴展資料:
制度
中國的會計師制度,創始於中華民國時期的1918年。當時北洋政府農商部頒布了《會計師暫行章程》,對合格的會計師發給證書。
1927年,國民政府財政部頒布了《會計師註冊章程》;不久會計師劃歸工商部管理,另頒布了《會計師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會計師條例》。
1945和1946年又先後頒布《會計師法》和《會計師檢核辦法》,對會計師資格的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開設和業務範圍、會計師公會、會計師的懲戒處分等,都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建立後,1951年10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了《核定會計師管理規則》,規定經所在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核準的會計師,可以在當地執行業務。
1980年12月23日,財政部頒發了《關於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規定具有壹定會計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經居住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考核批準,可以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用註冊會計師稱號。
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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