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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公司稅收的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不同地區的政策不同,以重慶為例 以分公司、子公司或者新公司的方式入駐到重慶園區,正常開展業務或者合理分包業務在園區納稅,可享受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獎勵政策,例如:某入駐的醫療器械公司年營業額為2000萬元,其中有1000萬元的進項,300萬元的成本,那麽需要繳納的稅費以及獎勵的稅費計算方式為:

增值稅:1000萬/1.13乘13%=115萬(地方留存50%,獎勵比例60%,獎勵稅額34.5萬);

附加稅:115萬乘12%=12.8萬;

企業所得稅:700萬/1.13乘25%=154.87萬(地方留存40%,獎勵比例60%,獎勵稅額37.17萬);

實際繳納稅費為:(115萬-34.5萬)+12.8萬+(154.87萬-37.17萬)=211萬,可為企業節省70多萬的稅費,納稅越高獎勵的比例也就越高,根據企業實際的納稅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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