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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什麽分類,可將稅收收入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

按照征稅對象按其性質不同分類,可將稅收收入分為流轉稅,勞務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特定行為稅。

區分流轉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可以從以下定義、特點來分析:

壹、流轉稅:

1、流轉稅是以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

2、流轉稅類的特點是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計稅依據,在生產經營及銷售環節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而對價格變化較為敏。

二、財產稅:

1、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擁有財產數量或財產價值為課稅對象的稅種;

2、財產稅類的特點是稅收負擔與財產價值、數量關密切,能體現量能負擔、調節財富、合理分配的原則。

三、資源稅:

1、資源稅是以自然和某些社會資源為課稅對象的稅種;

2、資源稅類的特點是稅負高低與資源級差收益水平關系密切,征稅範圍的選擇也比較靈活。

四、行為稅:

1、行為稅也稱為特定行為目的稅,是國家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以納稅人的某些定行為為課稅對象的稅種;

2、行為稅類的特點是征稅的選擇性較為明顯,稅種較多,並有著較強的時效性,有的還具有因時因地制宜的特點。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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