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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律關系

案例:

1995年5月蘇州某化工廠向本案被告過濾機廠購買兩臺壓濾機,價值12萬元。化工廠取得這兩臺設備只付了7萬元,余款5萬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廠與日本兩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資蘇州先進化工有限公司,註冊資本450萬美元,其中蘇州化工廠出資90萬美元,占20%,兩家日本企業分別出資270萬美元和90萬美元,出資比例分別為60%和20%。96年9月先進公司與化工廠簽訂壹份轉讓協議,先進公司以795萬元購得化工廠包括上述兩臺壓濾機在內的部分資產。

1998年3月因上述兩臺壓濾機有故障,先進公司與本案被告聯系後,於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團建設七分公司將設備送到被告處,但雙方因價格分歧未達成修理協議。後被告以化工廠未付清5萬元貨款為由,強行扣押設備,要求先進公司付清5萬元貨款後才修理或放行。先進公司要求返還設備遭拒,訴至法院。

問:上述事實中有哪些法律關系?簡述其主體、客體和內容。

分析:

1、蘇州某化工廠與告過濾機廠之間的購銷同同關系。

2、蘇州某化工廠與兩家日本企業合資合同關系,組建先進公司。

3、蘇州某化工廠與合資企業先進公司的購銷合同關系。(本人覺得該法律關系中,賣受方屬不當得利)

4、蘇州某化工廠與先進公司的維修合同關系。

5、蘇州某化工廠與告過濾機廠之間因合同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6、蘇州某化工廠與告過濾機廠之間因購銷售合同產生的兩臺機器的物權轉移關系。(這個關系要看合同的規定)

7、蘇州某化工廠與先進公司就兩臺設備的物權之爭關系。(假設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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