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案例壹:內陸出口選擇CIF還是CIP【案例介紹】2002年6月,英國某公司與中國某公司B簽訂合同,購買壹批餐具,價格為。

案例壹:內陸出口選擇CIF還是CIP【案例介紹】2002年6月,英國某公司與中國某公司B簽訂合同,購買壹批餐具,價格為。

1.簡而言之,對於CIF貿易術語,賣方應承擔在裝運港裝船前的所有費用和風險,以及在目的港的海運費和保險費,而買方應承擔在目的港裝船後的所有風險。即貨物風險的劃分以貨物裝船為界。

對於本案,B公司向C公司索賠共計8萬美元的損失是不合理的,因為C公司在陸運過程中因為車禍損壞了四箱貨物,所以承擔損失是理所應當的。公司抑價的真正原因是付款方式選擇不當,即承兌交單是壹種風險很大的付款方式,即承兌交單就是承兌交單,即完全取決於壹個公司的商業信譽,所以這種付款方式本身就存在壹個公司不付款的風險。這意味著A公司在付款到期前沒有破產。如果A公司的壹個管理不善的人在付款到期時破產了,B公司就完了——它收不到付款。而A公司卻依然以壓價為借口,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如果此時市場發生變化,價格大幅下跌,B公司大幅砍價怎麽辦?所以,真正導致B公司被動的是D/A這種支付方式的詛咒!

那麽,B公司訴C公司不是不成功嗎?如C公司所承諾的,仲裁結果是不賠償4箱受損貨物的降價損失,損失25000美元,其余貨物的降價及利息損失由B公司承擔..這說明真正的原因不是c公司造成的。

這才是本案要認真分析的重點——至於CIF中買賣雙方的責任義務劃分,這個術語的定義已經很清楚了,何必再去分析呢?!

2.這個案例不是如何考慮陸路運輸的風險,而是如何選擇國際貿易中風險較小的支付方式。如果本案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證,那麽B公司即使按時交貨,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也不會有什麽損失,A公司也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索賠獲得相應的賠償。

所以還是要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為理論服務,這才是學習理論的關鍵。不然從書到書,如何在實踐中解決實際問題和趙括不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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