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先增資後 股權轉讓 是否可行 增資轉讓的根本目的是規避納稅。股權轉讓所得作為財產轉讓所得的壹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計稅成本和股權轉讓價款是股權轉讓計稅依據的要素,也是納稅人進行籌劃避稅的兩個重點。 二、增資後股權轉讓的形成原因 綜合監管缺位、稅收立法滯後、稅收法律 法規 不完善是增資轉讓避稅問題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壹是工商、會計、審計以及金融等部門綜合監管缺位,造成公司增資等“資本運作”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虛假等瑕疵出資問題普遍存在。二是對註冊資本進行審驗的稅收立法滯後。三是對股權計稅成本進行確認的稅收法規不完善。 三、解決對策 1、 加快對註冊資本進行審驗的稅收立法 建議將出資人用於股權出資的貨幣資金、實物、 知識產權 、 土地使用權 等非貨幣財產的來源是否符合稅法、是否是稅後資產等限制性條件補充到《 公司法 》等相關法律法規之中,逐步建立起稅收審驗機制,在公司出資或增資登記註冊時,稅收前置,部門把關,使納稅人必須提供出資資產的完稅證明。同時,要適應經濟發展,盡快出臺債轉股等常見形式的出資(增資)涉稅法律法規,為稅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據。 2、 完善股權計稅成本確認及合理調整的稅收法規 要在稅法上進壹步規範股東出資行為,完善確認股權計稅成本的法律法規,對“實質上虛假”的出資在確認股權計稅成本時進行調整。要對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的“先增資再轉讓股權”行為進行規範。 3、 完善對虛增股權成本行為進行稅收處罰的規定 借鑒《公司法》、《 刑法 》對公司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和抽逃 註冊資金 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總結虛增股權成本避稅的形式和實質,明確稅收法律責任,完善稅收征管法,加強稅源監控,加大稅收查處力度。 4、 建立健全股權轉讓反避稅機制 加強股權轉讓反避稅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跨區域反避稅情報交換制度,形成反避稅協查和情報交換網絡,對有疑點的大額增資轉讓交易,實行異地協辦和跨區域情報交換,解決股權成本和轉讓收入查實難的問題。同時,要進壹步加強工商、會計、審計以及金融等部門綜合監管力度,規範公司“資本運作”行為。 先增資後股權轉讓 是否可行要從各方的立場不同去進行不同的分析。在壹定的程度上,先增資再進行股權轉讓確實可以合理地避稅,但股東在股權轉讓時應權衡各方面的利弊,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我國現在的股權轉讓機制還不夠完善,還需要時間來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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