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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陽市城市拆遷補償標準、鹹陽市城市拆遷和舊城改造補償規定。

各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機構:

《鹹陽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4月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鹹陽市人民政府

四月16

鹹陽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不含西鹹新區城市規劃新區,以下簡稱“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和安置。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征收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城市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和安置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鎮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市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委托秦都區、渭城區政府或者園區管委會承擔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參與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

第四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五條征收城鎮集體土地,原則上不再重新分配宅基地用地,主要以貨幣或實物補償的形式,由被征收房屋的農民自行購買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第六條未經國土資源和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批準,使用城市集體土地的被征收人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或者改變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發布後,征地範圍內所有搶建、種植、播種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七條征地公告發布後,國土資源、住建、農業、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不得在征地範圍內辦理下列手續:

(壹)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批準或更新登記改變土地、房屋的性質和用途;

(三)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築物,辦理房屋或土地過戶,頒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辦理“農家樂”、畜牧水產、設施農業等手續;

(五)以被征收安置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登記手續;

(六)戶口遷入和戶口登記(戶口登記)、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和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結婚、刑滿釋放、軍隊轉業人員和未分配工作或輟學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回原戶口確需戶口遷入並符合戶口登記管理條件的除外;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

第二章征收與補償

第八條農村房屋按結構分為四個等級,即磚混結構、磚木結構、磚土木結構和簡易結構。

(壹)磚混結構房屋分為三個等級:

1.壹級:磚墻承重,圈梁、構造柱等結構構件齊全;

2.ⅱ級:磚墻承重,圈梁、構造柱等結構構件不完整;

3.三級:磚墻承重,無圈梁、構造柱等結構構件。

(二)磚木結構房屋分為兩個等級:

1.壹級:240木屋架、輕鋼屋架、木檁條、木屋面板或磚墻支撐的瓦屋面(帶磚柱或木柱);

2.二級:240磚墻(無磚柱或木柱)承重,木檁椽,瓦屋面。

(3)磚混結構民用建築按建築結構分為兩個等級:

1.壹級磚民用結構房屋標準為全磚墻雙山墻,主磚柱承重,木構架,土坯填充墻,磚基礎,瓦屋面;

2.二級磚混土木結構房屋標準為磚基礎、土坯墻、磚柱或木柱承重、木框架、土坯填充墻、瓦頂。

(4)結構簡單的房屋:

磚墻、檁條、石棉瓦(彩色鋼瓦)或其他未達到本條款所述順序的房屋。

第九條確定房屋等級以房屋結構為主,其中結構簡單的廠房、倉庫(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則上按磚混民用房屋等級劃分;土木結構房屋認定為磚混土木結構二級房屋。

第十條各類結構等級房屋征收補償按下列標準確定:

(1)磚混結構壹級住宅430元/平方米,二級住宅390元/平方米,三級住宅350元/平方米;

(二)壹級磚木結構建築350元/平方米,二級建築330元/平方米;

(3)磚混結構民用建築壹級建築280元/平方米,二級建築260元/平方米;

(四)簡易結構房屋150元/平方米。

第十壹條各類結構等級房屋折舊率按以下標準扣除:

(壹)5年以內(含5年)的房屋折舊率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的房屋折舊率為5%;

(3)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屋折舊率為10%。

第十二條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上的,視為有效建築面積(不含簡單結構房屋),補償標準為房屋重置價格減去折舊。

第十三條房屋的走廊和挑檐,有柱支撐結構的按總面積計算,無柱支撐結構的按實際面積計算。

第十四條對於鄉鎮企業、醫院、療養院等。,前期正常經營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除按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補償外,增加房屋補償總額(不含附屬物)的30%作為停產補償和設備及配套設施的拆除、安裝、搬運、調試補償(附表壹、附表二涉及的機器設備搬遷費用不再補償)。辦公室、宿舍、倉庫等建築物按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補償,不安排重建用地。征收非正常經營的鄉鎮企業、醫院、療養院時,其補償按第八條至第十三條執行。

第十五條宅基地補償:壹般按征收時0.25畝計算,每院補償2萬元(有國土資源部門權屬證明的,按文件確定的實際面積計算;占新不騰舊的舊房基地,征收時不予補償)。征收集體土地時,宅基地不再重復補償。

第十六條房屋裝修從地面、墻面、天花板、門窗材料等方面,將裝修分為壹等和二等兩個等級。

(1)壹級具體標準如下:

1.地板:600×600以上全拋光磚、花崗巖地板、高級木地板;

2.內墻:全瓷磚或木質踢腳線、木質歐式墻裙(含暖氣)、壁紙、軟包、防火板墻;

3.吊頂:木質吊頂或玻璃透明吊頂;

4.門窗:鋁合金門窗、浮雕木門、木質或不銹鋼窗套、鋁合金或木質隔斷、商品防盜網。

(二)確定二等功的具體標準如下:

1.500×500及以上的所有瓷磚、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大理石、花崗巖地面;

2.內墻:半瓷磚踢腳線,乳膠漆墻面,普通木質墻裙(含暖氣)。

3.吊頂:木質半吊頂,乳膠漆吊頂面;

4.門窗:鋁合金門窗、木質門窗套、普通鋁合金或木質隔斷、自制或非商品金屬防盜網。

第十七條各級裝修補償按下列標準執行:

(1)壹等150元/平方米;

(2)二等100元/平方米。

第十八條裝修補償折舊按下列標準扣除;

(壹)5年以內(含5年)裝修折舊率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的裝飾折舊率為5%;

(3)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裝修折舊率為10%。

第十九條裝修補償按房屋裝修的實際面積計算。四個裝修項目中,每項占25%,達不到項目要求的,按比例扣分。

第二十條架空樓板(檐高2.2米以下)和保溫層屬於房屋主體部分的,給予60元/平方米(石棉瓦屋面)和65+020元/平方米(瓦屋面)的貨幣補償。

第二十壹條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附著物(含)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表1執行。

第二十二條集體土地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表二執行。

第二十三條征收人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搬家費、過渡費。其中,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戶搬遷費為3000元/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收戶搬遷費為2000元/戶。過渡費每人每月200元,過渡時間原則上為30個月。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過渡時間超過30個月的,延期過渡費加倍。祖庭(全家在外)職工、單身職工、貨幣安置等政策性安置不收過渡費。

第二十四條占用河道劃定範圍內國有土地,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建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作為違法建築處理。

第二十五條拆除違章建築(包括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六條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征收協議,拒絕搬遷的,應當依法拆除。

第三章移民安置

第二十七條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為有效建築面積的,貨幣補償價格=重置成新價格+400元/平方米(補貼),超出部分面積按照重置成新價格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和統壹安置的,人均安置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

被征收宅基地有壹處以上且已按本條款享受產權調換統壹安置的,不再享受產權調換安置。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應當給予相應的住房安置:

(壹)具有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照《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不具有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有祖傳院落的;

(三)配偶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單職工家庭)。

第三十壹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征收人可以增加或者享受相應的房屋安置面積。

(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獨生子女(子女未滿23周歲且未婚)憑有效證件和村證明可增加安置面積60平方米;

(二)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雙女結紮戶,憑有效證件和村證可增加安置面積30平方米;

(3)祖庭繼承人(家屬不在家的職工)可享受安置面積120平方米;

(四)配偶已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本人在外工作(單身職工家庭除外)的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安置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下列人員不得作為安置人口:

(壹)補償安置方案確定之日前已經死亡的;

(二)自戶口遷入,不在戶口所在地,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不以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按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第三十三條每戶只有壹個安置人口且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安置價格,他們可以選擇建築面積最接近60平方米的安置房。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為住宅的,安置房屋的起始價為73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戶選擇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安置面積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價格計算,總面積超過安置面積5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格計算。大修基金、契稅等。對房屋的安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安置住房價格的樓層調整標準在征收項目實施方案中確定。安置房交付應具備住建部門確定的入住條件。

第四章獎勵

第三十五條空置院落的認定和獎勵:宅基地每院落按0.25畝計算,被征收房屋現有建築面積統壹折算為兩層,其余折算後的院落為空置院落,空置院落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人自願放棄部分安置面積的,放棄部分安置面積按400元/平方米計算。

第三十七條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小於有效建築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23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

人均建築面積小於等於60平方米的,在執行原補償政策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每人給予4萬元獎勵。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經縣計劃生育部門處理並按規定繳納罰款者)和單身職工(為戶主或其配偶者)只按原政策安置,不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

第三十八條被征收人按照規定時間搬遷的,對被征收人分期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由采集者在采集項目實施方案中確定。

第三十九條對在征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參照《陜西省建設項目統壹征地辦法》(2011修訂)第二十壹條給予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人提供虛假或者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明的。騙取征收安置補償費的,經查,已簽訂的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無效,已發放的征地補償款依法追回,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城市化水平較高的村莊房屋征收和補償安置方案由受委托的區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制定,報市政府研究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未明確,但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補償、安置、補貼、獎勵、救助、保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市政府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的,原征收安置補償辦法繼續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已實施安置補償的,仍按原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前,雖已辦理審批手續,但安置補償尚未落實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1年5月起施行,有效期兩年。2003年2月11日,市政府發布的《鹹陽市城市規劃控制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辦法》(鹹法正[2003]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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