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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陽市生育保險費費率

壹、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依據

(壹)工傷保險

《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

第六條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不同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跨行業的,按照風險較高的行業確定繳費費率。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用人單位費率的建議,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後,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進行調整。

第七條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壹)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納。

(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養老、醫療、失業

《陜西省稅務征繳社會保險費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省境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為:在社會保險費征繳範圍內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單位是其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第七條繳費基數為繳費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和個人計費工資收入。

第八條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依照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確定。

第九條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應繳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第十八條繳費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金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申報。

第十九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繳費申報時,經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核對無誤後,開具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票據,交由繳費單位在三日內將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繳費單位帳戶中劃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家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專戶".

(三)生育保險

《陜西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四條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以地、市級行政區作為統籌單位。暫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縣(市、區)級為統籌單位,逐步向地、市統籌過渡。在統籌範圍內,基金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當地的生育保險。

第六條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用人單

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費用支出情況確定,並可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調整。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勞動保險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社會保險費中列支。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陜西省稅務征繳社會保險費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生育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設立生育保險基金,專款專用。銀行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將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二、繳納基數及比例

(壹)陜西省社會保障局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明確二〇〇九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函》的通知(陜社保函[2010]69號)的規定,陜西省2010年度社保繳費基數下限:1514.65元;上限:7573.25元。

(二)繳納比例及繳費主體

1、工傷: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不同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

2、養老、醫療、失業:

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依照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確定。

3、生育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費用支出情況確定,並可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調整。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以上比例在當地社保經辦部門的社保開戶申請表上有明確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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