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7]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有三個附件,規定了國家稅務總局的派出機構。
1,附件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在市縣等交通便利、納稅人相對集中的地方,應本著相對集中、實用、方便納稅和不擴大基礎設施規模的原則,合理設置納稅服務場所。城市壹般設在區縣稅務局(分局);農村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經濟區劃設立稅務所或稅務分局。在邊遠地區和山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代征點或代收點,以集中開放的形式為納稅人提供各種納稅服務。”
2.附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和深化城市稅收征管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為了使納稅人得到良好的服務,稅務機關應當設立納稅服務場所。辦稅服務場所名稱統壹為辦稅服務廳。”
3.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和深化農村稅收征管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按照‘精簡、效能、適當集中’的原則,在農村按經濟區劃設立稅務機構(稅務分局或稅務所),壹個農村稅務分局(或稅務所)壹般按收入大小和所轄納稅人數量轄三個以上鎮。如果按鄉鎮設置地稅系統,要根據改革的要求和當地的實際情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過渡到按經濟區劃設置稅務所。”
根據附件三的規定,稅務分支機構或稅務所的機構設置和崗位設置分為管理服務、征管監察、稅務稽查和政策法制四個系列,以崗定責,以崗定責。職責分工如下:
1.管理服務系列: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稅務咨詢、各類稅務申請受理、應納稅款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
2.征收監控系列:受理納稅申報、征收稅款及各種違規處罰、逾期催繳、逾期催繳稅款及滯納金、執行逾期稅務處理決定、統壹稅收籌劃、票證管理。
3.稅務稽查系列:案例選擇、制定稽查方案、案例調查、案例結果分析。
4.政策與法律制度系列:稅收問題調查反饋、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訴訟案件應訴。